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春节临近,我县又将进入烟花爆竹集中大量燃放的高峰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将导致空气中颗粒物等有害物质急剧增加,造成严重的环境空气污染。2016年春节期间,通过禁限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灵川县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2017年春节期间禁限
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
春节临近,我县又将进入烟花爆竹集中大量燃放的高峰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将导致空气中颗粒物等有害物质急剧增加,造成严重的环境空气污染。2016年春节期间,通过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各项举措的实施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我县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但仍处于PM2.5“爆表”水平,空气质量严重污染,已严重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提高我县春节期间空气质量,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我县2017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市容环境、空气质量等各类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让广大居民和游客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健康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政〔2009〕47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我县2017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市容环境、空气质量等各类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使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健康的春节。
二、禁限燃放要求
根据2009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政〔2009〕47号)要求,明确我县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放区域: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藏场所或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影剧院、中心广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旅游景点、景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在上述地点及其周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灵川县城和八里街片区城区范围(不含农村部分)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此区域,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可以在早上6时以后,晚上12时30分以前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工作任务
(一)高度重视(1月12日~2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觉带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召开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专题会议,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出台工作方案。
(二)加强宣传(1月12日~2月11日)
1.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通过有线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媒体平台APP等载体,集中宣传禁限燃放工作,发布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播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片等,确保人人知晓。(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文新广体局、县公安局。)
2.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本辖区宣传活动。在各辖区内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倡议书、悬挂宣传条幅(标语)、设置展板(台)、宣传栏等方式,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至少悬挂张贴50条以上横幅或标语。(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3.县教育局负责向灵川县各中小学校师生发放《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见附件2)和宣传资料,开展《不燃放烟花爆竹—我和家人为改善空气质量做贡献》征文比赛。(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文新广体局。)
4.县环保局通过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网络平台向广大居民发送倡议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短信。
5.县政府办、县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县环委会县直成员单位于1月24日上午10:00,在县城灵南路旺角广场,开展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一条街宣传活动,每个单位负责制作展板1块、横幅1条,印发倡议书200份,进行深入广泛宣传。现场桌椅自行准备。(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县直成员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3)
(三)严格管控(1月12日~2月11日)
1.在本县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2.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一是减少和控制烟花爆竹销售点,暂停县城及八里街建成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审批;二是由县安监部门和工商质监部门对县城及八里街建成区仍在有效期内的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核验,进一步优化调整销售网点的布局。三是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以及违规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花爆竹的,予以查处和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牵头部门: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供销联社。)
3.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运输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4.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限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四)强化监控(1月12日~2月11日)
县环保局要密切关注春节期间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和重污染天气状况,做好发布重污染预报预警。当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重污染天气时,依据《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灵政办〔2015〕22号),全面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文新广体局、县气象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关系我县形象和声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县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全力推进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一盘棋思想,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履职,积极作为,努力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共同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落实。全县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率先示范,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确保春节期间我县保持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