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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灵川县免疫规划工作意见

时间:2023-05-26 10:15:04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免疫规划工作意见2016年是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第一年,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提高,按照“麻疹、乙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灵川县免疫规划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灵川县免疫规划工作意见


2016年免疫规划

工作意见


2016年是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第一年,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提高,按照“麻疹、乙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使相应的可免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有力地保护全县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2016年免疫规划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免疫规划工作方案,并及时贯彻落实,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督导,分管领导每季度要督导一次以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辖区免疫规划工作每年督导6次以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免疫规划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监督、监测工作,每月对各乡镇、村进行监测,对每一个乡镇的免疫规划工作每年要督导12次以上。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认真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免疫规划工作质量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201354号)精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置独立的免疫规划管理科,从事免疫规划管理人员(不包括接种人员)按每10万人口配备1.2人并不得少于5人的标准配置;各乡镇卫生院要设立防保组,从事免疫规划工作专职人员按每1万人配备1.2人并不得少于3人的标准配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调整和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和接种点,继续完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县级负责对乡镇、乡镇负责对村级的免疫规划知识培训,每年举办2期以上免疫规划知识培训班。对从事预防接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上岗资格人员不能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县免疫规划工作交叉检查。

三、坚持儿童免疫规划保障制度,做好常规运转工作,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成果

(一)巩固基础免疫,维持加强免疫

1.认真做好新生儿童的免疫规划建卡、建证工作,确保新生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建卡、建证率达到98%以上,特别要重点抓好边远山区的新生儿童建卡、建证工作。凡在我县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儿童应建卡、建证,不能出现免疫空白。

2.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甄别工作,及时发现薄弱区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每年对辖区进行407岁儿童的查漏补种工作,即每季度一次,并将查漏补种汇总数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落实儿童含麻疹成份疫苗的免疫措施,切实提高麻疹常规免疫质量。县、乡预防接种单位要切实落实常规免疫工作要求,优化服务模式、缩短服务周期,提高接种及时率,特别是要在流动人口集聚地增设接种点,确保预防接种全覆盖,实行以乡为单位含麻疹成份疫苗2剂次接种率均达到95%的目标。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为满8月龄、18月龄儿童及时提供接种服务,提高含麻疹成分疫苗2剂次及时接种率,及时接种率达90%以上。

4.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维持免疫规划疫苗高接种率。各免疫规划接种门诊每月运转至少四次以上,确保全县基础免疫“五苗”(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含麻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其它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管理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各预防接种单位要认真填写有关报表并及时上报,保证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报表工作将作为年终量化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县级免疫规划接种报告及时率达到100%,以乡镇为单位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报告完整率达到95%以上。

(二)严格执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执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查验证率保持在100%,对未按要求完成预防接种的儿童应通知到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及时予以补种方可入托入学。

(三)进一步规范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管理工作

各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疫苗、注射器需求和使用计划。严格按照《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疫苗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收发登记和储存运输等工作,确保疫苗安全使用;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杜绝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加强疫苗和注射器使用情况监测,保障疫苗和注射器满足各预防接种单位工作需要,减少积压和损耗,疫苗和注射器损耗系数达到国家要求。各预防接种单位在使用疫苗时要规范填写有关报表,做好疫苗接种登记记录,确保数据客观、准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疫苗全程追溯制度追溯责任,并取消年终疾病预防控制考核评优资格,造成预防接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确保接种质量和安全

1.严格执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暂行规定》及《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41号)精神,加强培训,保证接种人员持证上岗。切实做到“三查七对”,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

2.加强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改善信息化管理硬件,安排落实专人,取得上岗资质,负责开展信息化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确保系统安全、良好运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门诊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确保各预防接种门诊信息化管理数据及时、真实、有效。

3.改善预防接种场所设施。各乡镇卫生院必须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大厅”的要求,改善接种环境与条件,让家长及孩子在温馨、舒适的环境中接受预防接种服务,进一步提高接种服务质量。各预防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门诊要将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接种对象、接种方法、禁忌症和二类疫苗的收费及接种知情同意告知等进行上墙公示。

(五)加强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的防控工作,维持无脊灰状态

继续做好维持无脊灰状态,按要求组织开展脊灰强免活动,加强AFP监测工作,15岁以下人群AFP病例报告发病率≥1/10万,其他各项AFP监测指标达到工作指标要求;加强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的监测,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麻疹病例排除率在2/10万以上;白喉、百日咳发病率控制在0.01/10万以下;其他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相应传染病要控制在1/10万以下。加强疫情监测和处置力度,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管理,保障接种安全

1.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疾控〔20135号)及《关于印发桂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卫疾控〔201424号)精神,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急处置、核实调查和补偿工作。

2.进一步完善AEFI监测和管理,确保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达到≥90%以上。

3.及时妥善处置疑难AEFI病例,维护受种者权益,确保顺利开展免疫规划工作。各医疗机构在发现或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同时,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开展个案调查,根据情况妥善处理,使免疫规划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并通过《中国免疫规划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四、加大免疫规划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意识  

利用4.25”预防接种日、“7.28”世界肝炎日等宣传日,积极开展免疫规划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坚持广泛持久地开展免疫规划宣传工作,每个乡镇卫生院要有5条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标语,村卫生室要有1条以上免疫规划宣传标语,以提高群众对免疫规划、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一个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民群众个个关心、接受和支持免疫规划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规范管理和使用中央补助地方免疫规划项目经费

(一)根据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第十一条“免疫规划中的预防接种、冷链运转、冷链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经费由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费中列作专项经费拨付”的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9119号)和《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的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结合我县财政包干的实际情况和免疫规划工作的难易程度,县乡两级财政按《灵川县2016年免疫规划经费配套表》(见附件)安排免疫规划经费并拨到相应的接种单位。免疫规划经费要设置专账,做到专款专用,禁止侵占和挪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的工资、各乡镇防保人员工资100%由财政拨款,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医疗机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62号)精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的资金全额返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部门要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上缴资金,全额返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免疫规划相应传染病的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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