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
资金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河北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计划,是一项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林”和林业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国家重点林业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科技宣传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质量,促进广大林果农致富,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河北省林业厅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计划实施工作,计划财务行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林业局、省直管县(市)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申报、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四条 河北省林业厅和河北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林业重点工作任务计划》和本省林业建设实际,发布《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明确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控制数和资金申请额度。
第五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省有关林业推广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必须是已通过鉴定、验收或评审的技术成果,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对已推广的科技成果一般不能重复立项,生产中已普及的常规技术不再立项。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有助于增加当地林果农经济收入,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部门必须是林业推广站(中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国有森工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机构和单位,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四)申报部门必须落实项目实施和示范区建设的应用土地。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文本》(见附件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评审)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良种审定证明、标准、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四)推广应用其它单位的科技成果,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成果拥有单位签订协议,协议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规定。一般要求一名成果主要完成人作为推广项目主要参加人之一。
(五)项目实施地点的土地应用证明。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省有关林业推广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和财政局共同起草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将项目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以正式公文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批复与合同签订。
(一)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和论证评审,按照评审结果排序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在国家林业局审核、财政部下达资金计划后,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对项目批复立项,并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并分别抄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项目的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立项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二)对立项项目,由省林业厅作为委托单位(甲方),在一个月内,和承担单位(丙方)以及保证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乙方]三方共同签订《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合同》(见附件2)。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在落实实施条件的同时,应在一个月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林业厅,并按合同方案尽早开展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将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要求,也要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总结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也要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省林业厅。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要求,每个项目都要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严格按照《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更换主持人,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林业厅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由省林业厅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下发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项目经费将严格照此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六条 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以后申报推广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前由省林业厅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查定。现场查定专家针对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有关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客观公正地对现场情况作出评价,形成现场查定意见,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及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评定为合格;对没有完成合同任务,或各项经济指标差距较大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和技术内容)。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现场查定表(见附件5)
(五)项目经费决(结)算表(见附件6)。
(六)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应用时间、范围、效益,见附件7)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核确认盖章后,上报省林业厅。
第二十条 省林业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工作,只有查定合格的项目才能参加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财务及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达到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填写《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4),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项目实施获得的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成果奖励的规定和办法,可以申报各类奖励。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科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每个项目都要单独建立档案,项目组内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推广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审批文件。
(三)项目合同书、协议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六)实验、测试原始记录。
(七)培训材料、宣传材料。
(八)图表、照片、录像带等电子音像资料。
(九)会议记录及有关来往文件。
(十)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
(十一)现场查定材料。
(十二)实物、样品标本的目录。
(十三)项目有关验收材料及评价意见。
(十四)推广项目经费使用及决(结)算材料。
(十五)应用报告、奖励材料。
(十六)论文、专著。
此外,凡是具有长远的历史验证价值和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参考和依据作用的文件都要归档,档案材料要求完整、准确、系统。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要求,将档案立卷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省级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计划项目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冀林科字〔201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