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求,帮助我市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有效防范和化解流动资金链断裂引起的风险,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设立齐齐哈尔市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求,帮助我市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有效防范和化解流动资金链断裂引起的风险,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设立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贷款周转金)。为确保贷款周转金安全有效运作,规范贷款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周转金是为支持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而设立的扶持性资金。
第三条 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贷款周转金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与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共同发起设立。
第五条 贷款周转金总规模为3亿元,其中市政府出资1亿元,龙江银行齐分行出资2亿元。市政府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落实我市的企业贷款周转金专项借款资金,作为贷款周转金日常运行使用;龙江银行齐分行资金为短期贷款,在资金不足时启用。
第六条 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设在市工信委下属单位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业务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下设的齐齐哈尔市企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信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企业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能出具无民间融资、无职工欠薪、无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经济纠纷诉讼案发生的承诺。
(四)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第四章 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设立贷款周转金专户,贷款周转金按照封闭运行模式管理,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偿还贷款周转金贷款时,须以企信公司受托支付的方式,将企业所借贷款周转金划至企业贷款账户,并于当日即时划回贷款贷款周转金专户。
第九条 贷款周转金重点支持本市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同等申报条件下,优先考虑工业企业、市区企业。
第十条 贷款周转金单笔使用额度原则设定为300-5000万元,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贷款周转金作为支持中小企业续贷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申请后,由企信公司、市工信委及市财政局依次审核,确认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政府出资人“背书”办法(即政府出资由市财政局“背书”签章)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因合作银行不履行续贷承诺或未按约定保证贷款周转金在银行和企业专户封闭安全运行,导致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由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周转金由借款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造成贷款周转金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为此项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指导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开展工作,会同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选择业务合作银行,并与之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按照省、市有关贷款周转金工作要求,检查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开展情况。负责联络龙江银行齐分行出资相关事宜。负责与市国土、住建、房产等抵押登记部门就贷款周转金相关业务的协调工作。负责与法院等部门就贷款周转金相关企业诉讼案件查询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政府资金安排及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及时审核办理贷款周转金相关业务,积极参与贷款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齐中心支行负责帮助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企业续贷的相关融资政策。市金融办负责贷款周转金相关金融政策的协调与指导。
第十八条 齐银监分局负责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续贷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参加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和协调,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履行合作约定。
第十九条 贷款周转金业务运行平台是周转金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接受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各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向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提供能够落实贷款审批书中放款前提条件的承诺函以及贷款企业征信、信贷相关信息,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行贷款周转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按时续贷,保证周转金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至省相关政策期满后停止。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