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2015〕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县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一)户籍准入条件。在我县县城、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镇的,应当按照以下地址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 依法取得房产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 租赁房屋必须依法取得房产证,且在户籍地派出所登记,承租人在征得房主的同意后,准予将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
3. 如房主不同意承租人落户,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二)明确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三)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居住的,自到达居住地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依法申报了居住登记后连续在我县居住六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明》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三)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县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城镇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县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县公安局、发改局和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县发改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县财政局: 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全县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相关政策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县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县法制办: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工信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州支行、县民族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域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和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县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严防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