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3年)的通知》(国发〔201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精神,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资源型城市资源深加工产业进展显著,产品附加值大幅提升,接续替代产业比重超过传统支柱产业;主要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明显改观;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大大增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速高于经济增长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完善,城乡统筹取得明显进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形成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格局,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分类指导
(一)推动成熟型资源城市跨越发展。规范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建成一批省、市级重要矿产资源供给基地。推动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拓展,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支持衰退型资源城市转型发展。加强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同时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拓宽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建立健全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大力扶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特色服务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社会保障投入,促进失业矿工再就业。
(三)引导再生型资源城市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增加民生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镇综合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四)加快独立工矿区调整与改造。积极开拓利用区外、境外资源,促进资源产业延续发展,推进尾矿深加工,发展新兴资源加工产业。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加快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发展条件和生活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一)合理调控开发强度。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源开发全省统筹管理,建设全省资源供给战略保障基地体系。重点在唐山、邯郸、邢台、张家口、承德等市资源富集地区推进后续资源深度勘查。促进矿业企业整合兼并重组,优化布局,提高矿业集中度。合理调控各类资源和矿区开发强度。加大稳产改造力度,调节矿山产量递减速度。大中型矿产地要坚持整装开发。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一个矿体(矿床)或成矿区域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绿色矿山生产建设标准,制定科学的绿色矿山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最少化。实行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和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采矿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通过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废渣处理,使停产矿址得到生态修复和可再开发利用。努力建设无地质灾害发生、无环境污染、资源合理充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良好、节能低耗可持续发展的园林式矿山。
(三)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山企业对共伴生资源和尾矿、固体废弃物中的重要有益元素进行回收再利用。建立以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为主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调查评价制度,严格实施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将资源综合利用作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内容。鼓励矿业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协同创新平台,推广先进适用的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和冶炼废渣等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建设综合利用工程项目,逐步消纳遗留矿山废弃物。
四、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能布局。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扩、改建产能项目,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管理,建立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市场。鼓励优势企业引领行业发展,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压缩、淘汰过剩产能。支持过剩产能向省外、境外转移。引导产能过剩行业资本转行投资。推进上下游企业协作和集聚,发展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
(二)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打造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深加工、综合利用等完整产业链,促进资源型产业向纵深发展。培育重点矿山、企业和产品,着力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推进钢铁产品精深加工,巩固优势品种、发展高新品种,延伸钢铁产业链。积极开发绿色节能、高附加值的新型建材。打造一批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资源深加工产业基地。
(三)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突出发展特色,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打造优势名牌产品。重点支持张承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加快推进任丘等地利用油田采空区建设大型天然气地下储气库,积极有序推动承德钒钛、沙河特种玻璃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环京津资源型城市要与京津先进制造业对接,发展电子信息、仪器仪表、机械配件、新能源及绿色食品加工等产业,打造京津先进制造业协作配套基地。
(四)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优势农产品基地和标准化种养殖基地,积极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现代农业。大力开发自然风光、革命遗址、工业遗存等旅游资源,把旅游业培育为支柱产业。支持交通区位条件好的地区发展现代物流业,建设一批重要工业产品区域性物流中心。大力发展制造维修服务、环保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五、强化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治理
(一)强力推进节能降耗。以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能效提升行动,大力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建立健全节能降耗控制和激励机制,推行重点用能企业能效达标监管。加快推进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进工业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通过集中供热、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推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居住与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大力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扶持发展生物质能发电。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二)强化污染物排放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大力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甲烷、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在钢铁、化工、印染、造纸、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培育省级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和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选择100家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实行专项定点监测和督察。推进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三)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生态建设。加快废弃矿坑、沉陷区及废石堆场、尾矿库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和防护林、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大矿山废弃土地的复垦和生态恢复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健全地质灾害预防和预警机制,积极防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
六、加强城乡统筹和民生保障
(一)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限定城市开发强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功能。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逐步解除农村转移人口落户限制,搞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大力扶持发展就业带动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降低创业门槛,推进全民创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省、市、县级财政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用于资源型城市棚户区改造。落实土地、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扶持发展一批吸纳棚户区搬迁居民就业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法解决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职工伤病补助等问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人群及时给予救助。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做好采矿等行业职业病防治和救助。
七、支持政策与措施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完善资源税分成办法,增加资源开采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切实落实资源型城市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转型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能够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要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各设区市政府要安排相应的财政配套资金。实施弹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资源衰退期内适当降低比例费率。提高资源型城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留成比例。每年安排专项配套资金,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棚户区改造。省级留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适当向资源型城市项目倾斜。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在资源型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放专项贷款,执行信贷最优利率,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优先满足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等方面的信贷需求,增加对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安排信贷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拓展利用国外贷款的领域,吸引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外资本参与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接续替代产业发展。
(三)支持土地利用管理创新。充分盘活利用破产关闭矿山和企业存量土地。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加大土地整治和内部挖潜力度,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资源型城市争取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剂利用试点。在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时,优先考虑资源枯竭城市,并将矿业权灭失的采矿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重点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订试点,探索建立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四)赋予独立工矿区县级管理权限。设区市政府对所辖独立工矿区赋予县级管理权限,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省、市级负责管理的权限外,凡能够下放的权限一律下放。独立工矿区在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时,享受扩权县政策待遇。独立工矿区享受省级贫困县政策,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倾斜支持。
(五)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交由当地政府管理使用,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