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桂食药监流通〔2013〕12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资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专项检查方案,供大家参考。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
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桂食药监流通〔2013〕12 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工作的通知》 (桂食药监药流〔2014〕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及《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桂林食药监药流〔20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一)通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
(二)通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经营行为,确保公众合理用药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17年1月10日-2017年6月30日
第一阶段(1月10日-2月10日),县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情况进行摸底核查,收集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减内容)或执业药师注册受理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单等,2月10号前完成附件1.2.3的填报及报送工作。
第二阶段(2月11日-5月31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附件2 、附件3所列的药店(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店)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未配备执业药师已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店是否再购进处方药,核减前购进的处方药处置情况;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处方审核员资质情况,药店销售处方药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内容。
第三阶段(6月1日-6月30日),由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和局审评查验中心将组织对附件3中C类药店及前一阶段问题较多的零售药店采取“双随机”及 不事先告知企业的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检查,按照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的要求,现场检查结果判定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限期整改”的,当场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给予警告,并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结果判定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当场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给予警告,由桂林市局撤销药品GSP证书,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零售企业配置执业药师的宣传工作和思想工作。
(二)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严格按照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的要求开展检查。
(三)2月10号前完成附件1.2.3的报送,5月31日前完成专项检查台帐的报送,将电子版发市局药品流通科何云霞QQ邮箱(1056281320@qq.com)。
(四)在检查中对没有配置执业药师违规购进和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规销售的,报请市局撤销GSP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