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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

时间:2023-05-26 13:0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到2018年退出全国7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到2018年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后10位,到2020年实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意见。

一、调整能源结构,压减燃煤总量

1、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提出我市散煤污染治理的任务及目标,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协调,强化督导,压死责任,坚决打好散煤污染整治攻坚战(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工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二是加快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替代。挖掘潜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通过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16930日前,完成市区二环范围内的散煤替代(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政府负责)。2017930日前,完成市区主城区二环以外区域及县城建成区散煤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三是全力抓好农村散煤治理。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农村燃煤的专营专供。积极推进农村地区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煤改生物质、煤改沼气等多种取暖供热方式。2016,新乐市、晋州市,我市景区周边及国省道沿线全面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其他地区要按照集中联片推进原则,选择城镇周边、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村实现率先突破。2017,全市域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加快西柏坡余热入市工程项目建设。2016930日前,完成西柏坡电厂余热入市工程。加紧研究制定《2016-2020年石家庄市供热规划》,逐步关停西郊供热站和华电石热、热电二厂北厂区燃煤发电供热机组,尽快实现全市主城区的无煤化(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3、集中淘汰燃煤锅炉。201710月底前,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浴炉(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配合)。

二、精准精细管理,严控扬尘污染

4、严管各类施工工地。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各自主管的工地进行监管,重点抓好建筑、拆除、道路施工和装修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严格落实《石家庄市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试行),对不达标工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主城区新开工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进行扬尘控制评价。已停工工地,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管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办报备工地及监管人员情况。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轨道办、市园林局等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自住房建设秩序,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综合整治,提高自建房施工扬尘防治标准,严控城乡结合部建筑施工扬尘(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严格渣土运输管理。一是对全市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统一标识、编号,统一标准全密闭改造,经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渣土运输资格证和渣土车通行证。所有车辆都要加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市环保局配合)。二是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共同签订渣土运输自律承诺书,凡渣土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工地。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建局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市城管委对渣土运输单位和车辆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市城管委牵头,市住建局配合)。三是严格执行三联单制度,对没有三联单或运输实际情况与三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高限处罚。发现渣土车不按规定作业,一次给予警告;两次将车辆信息纳入黑名单,在半年内禁止该车辆在市区从事渣土运输业务;三次及以上将车辆所属公司信息纳入黑名单,在半年内禁止该车辆所属公司在市区从事渣土运输业务(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配合)。四是加大对污损号牌、闯红灯、超速、逆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渣土运输,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渣土运输行为。市交管局进一步加强警力,专门用于违法违规渣土运输车辆查处工作(市交管局牵头,市城管委配合)。

6、深入开展矿山开采加工整治。一是严格执行矿山开采作业标准,凡抑尘措施不达标或气象条件不允许的,一律不得进行矿山开采作业,公安机关不得提供火工品(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配合)。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不法行为,对全市所有重点矿山实行分区域逐级分包责任制,严肃纪律,严明责任,严格奖惩(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三是严格执行矿山加工企业作业标准,所有矿山加工企业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监控摄像头,并与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工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

7、严控道路扬尘。按照区县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主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的所有土街土路、破损道路,全部进行硬化、修复。2016年底前,主城区范围内所有黄土裸露区域,必须进行硬化、绿化或有效覆盖。进一步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全面推行“以克论净”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道路洒水保洁方案,遇有大雾、高湿、静稳天气,适当减少洒水频次(市城管委牵头,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8、严控工业扬尘。强化工业堆场及非生产排放整治。加强工业堆场抑尘管理,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固废建设防风抑尘墙、围挡或实行全封闭储存(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综合科学施策,治理企业污染

9、进一步修订完善产业布局规划。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市产业布局规划,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进钢铁、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进园。2017年底前,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搬迁企业全部搬出市区主城区或关停(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10、利用经济手段倒逼企业减排。差别化征收排污费用,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11、加强对重点企业的VOCs治理。对全市石化、制药、有机化工、家具、油漆、印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单位,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治理。建立完善监管责任网格,在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环保局牵头)。

12、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土小”企业。市区主城区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电气焊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加工作业。从经营注册、税款缴纳、耗电量等多个方面入手,对全市生产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我市各类“土小”企业情况,建立台账,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治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车辆管控,减少尾气污染

13、进一步加强交通疏导。重点区域和拥堵道路制定切实可行的疏导方案,并实行常态化疏导。研究制定重点区域大货车、农用运输车禁行方案,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对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我市所有黄标车彻底淘汰完毕。全市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市交管局牵头)。

14、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一是在市区主要路口安装机动车遥感检测装置和视频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交管局、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交管局配合)。二是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环保部门取消其环保标识,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市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三是建立燃油施工机械作业报备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的工作机制,对未进行报备或使用排放不达标燃油施工机械作业的工地,一律予以严厉处罚(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15、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严格执行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有关规定,将党政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接送学生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等九个方面的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6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积极开展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大力推广续航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出租车。各级政府新购车辆原则上都要购买新能源汽车(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16、充分发挥基层人员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环保网格化管理体系,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作用,监测点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一旦发现监测数值出现异常,要第一时间排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市、县两级大气办报告。对于大气污染问题严重的区域,首先要追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的责任;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特别突出的,要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充分发挥老党员、离退休人员、先进积极分子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问题。对经核实的举报线索,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市大气办、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大数据监管平台。实现环保、住建、城管、交通、交管、气象等方面信息数据实时共享,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过境车辆、企业排放等方面情况纳入监控范围。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7MW以上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窑炉等全部纳入重点监控范围,6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市交管局、市气象局配合)。

18、调整充实大气办力量。参照市级做法,合理调整县(市)、区大气办机构设置,充实大气办人员力量,明确大气办职责权限,将拟提拔的后备干部首先安排到大气办实践锻炼。锻炼期结束后,由大气办出具鉴定意见,作为组织部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着力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加强督导检查,严格问责问效

19、建立完善定期督导制度。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督导考核办法。各县(市)、区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每周不少于2次,由主管领导带队,分别对所管辖的区域和分管的行业进行督导检查,尤其是加大对夜间偷排偷放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大气办每半月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改进措施,向市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市大气办要对各级各部门督导检查情况进行巡查,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市大气办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20、加大对破坏大气环境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案件,达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对污染大气环境案件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21、充分发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市级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专题,通过动态跟踪、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定期发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排名情况(市大气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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