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4号)、《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人社厅、河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
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4号)、《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并实行工资预储金制度;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落实。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内由市以上政府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在落实好工资预储金或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发生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等情况,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从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
第四条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级财政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个人签收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支付额度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六条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使用,由处置欠薪案件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由责任部门负责发放,并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由责任部门负责追缴本息。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第八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由责任部门填报核销表,报市政府批准核销。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积极实施行政司法联动,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对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不断完善治理欠薪“三金”“三机制”“一入罪”制度,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化水平,逐步减少直至杜绝企业欠薪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