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和《河北省整合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石家庄市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和《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5〕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整合目标范围
(一)总体要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由分散平台交易向统一平台交易转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为实现转型升级、跨越赶超、绿色崛起,建设幸福石家庄增添力量。
(二)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经营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须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等提供服务。
(三)整合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经营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实现统一进场交易。2017年6月底前,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建立完善管理体制
(四)改革管理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交易平台管理体制改革,参照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将市公共资源交易操作环节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剥离出来,进行“化学整合”,构建“一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一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市政府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履行领导和决策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机构编制事宜依市编委会意见办理),负责依据《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共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服务机构,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平台,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程序的具体操作和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依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
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由当地政府领导和管理。个别确需保留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统一上报省确定。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应当达到省统一平台的标准和要求,管理体制建设可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模式。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
(五)整合建立组织机构。依据机构编制方案,按照有关组织人事程序,实施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由市直部门相关业务人员择优选调组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市场、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和市环保局排污权交易中心等原有交易平台成建制划转整合,具体方案由市编委办按程序办理,其他专业人员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同时,按照国务院和省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继续保留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法人。在建立整合组织机构过程中,确保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三、有序推进资源整合
(六)整合交易场所。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认定规范》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暂租赁槐安东路163号金明大厦,作为统一规范的交易场所。2016年6月底前,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交易项目实现“应进必进”。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要坚持“合理利用、高效便民”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科学整合,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
(七)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建设工程、土地矿产、政府采购、产权、排污权、医疗设备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依据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研发新软件,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力争2016年底前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多维度、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八)整合建立专家资源等信息数据库。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做好专家库整合工作,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使用管理办法。坚持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库和中介机构库;公开选录投标企业、供应商,组建企业资源库。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库、招标代理机构库、中介机构库组建工作。研究制定中介机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出台信用诚信体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启动项目单位信息库、产品信息库、从业人员信息库等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四、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九)统一规则体系。依据国家、省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完善《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等交易规则办法,2016年底前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完善交易流程和运行程序,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做到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交易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书、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等“八统一”,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行。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对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与现行规章制度相违背的,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推进信息公开共享。依据省政府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和市场主体信息验证互认办法,2016年底前完成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并与省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互通共享。对市场主体通过市电子交易信息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行政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按照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认真做好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强化服务功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服务市场交易主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交易操作技术规范和服务管理标准体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交易平台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进场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原则上不收费或按成本收费,确需收费的,须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深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发改、住建、财政、水利、交通、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共同监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规范平台运行服务。要加强执法工作协调,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进一步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市电子交易系统,建设电子监管系统,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电子化,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同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网上监督举报通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平台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五、加强组织保障
市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把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围绕“信息公开发布、主体公平竞争、结果公正产生,管理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效、服务更加优质”的建设目标,及时研究解决平台运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平台的规则制定、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任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