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梧州市工商局档案的科学管理,加快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提高档案工作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梧州市工商局档案的科学管理,加快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提高档案工作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自治区工商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档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并经过整理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包括文书档案、企业登记等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实物档案等。它们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人员应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规定应当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维护工商行政管理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视为本单位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并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其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
第四条 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任务
第五条 梧州市工商局办公室(综合档案室)负责制定本系统档案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单位(部门)档案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设有文书档案管理职能,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档案工作受本单位办公室领导,在业务上受局办公室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档案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对下级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集中统一管理局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五)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服务;
(六)组织安排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为档案配备政治上可靠、事业心强、熟悉档案业务、能够胜任档案工作的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档案管理业务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做好档案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对应当归档和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 立卷归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经办人员立卷为主、文书处理部门立卷为辅,与档案管理部门检查指导相结合,保证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文书档案、企业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等专门档案,按国家档案局和有关专业主管机关制定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保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霉变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设置与本机关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档案库房,购置必备的档案装具和各种现代化办公设备。库房要坚固,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尘等设施,如配置温湿度计、吸尘器、空调器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重点保护好永久和长期、30年档案,按照规定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八条 临时性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主动地做好提供利用工作。各单位(部门)档案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机关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辑各全宗介绍、基础数字汇编、发文汇集等,不断提高档案信息资料的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工作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借阅、查阅档案一定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档案部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档案利用者应对所借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篡改档案,未经档案部门准许,不得转借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本单位办公室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理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销毁档案应与本单位保密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严格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档案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档案管理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