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国发〔2014〕21号)、《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方案】绥芬河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绥芬河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 32 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2016〕769号)精神,结合《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为保障,以搭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为载体,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手段,以全面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为目的,积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构建起以信用为核心的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努力建设“信用绥芬河”,打造东北亚区域性国际化口岸名城。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条块结合,共建共享;先行先试,强化应用;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开展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推动“信用绥芬河”建设。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统筹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企业信用建设、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格局。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省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加强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远规划和整体设计。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阶段性目标,分步实施,有序推进,逐步完善。
(三)条块结合,共建共享。打破“条块分割”,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共同打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部门和行业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统一查询平台,提高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应用水平。
(四)先行先试,强化应用。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勇于突破既有框架限制和既得利益格局,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引导和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的应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加强对信用行为的联动奖惩,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五)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各类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使用等行为。强化对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以及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创建目标
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目标任务分2016年、2017 年两年实施,2017 年上半年中期评估,2018 年上半年全面评估和接受验收。
到 2016 年底,建立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体制和运行体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实现“三到位”;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7 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在 “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加强在行政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在若干重点领域,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诚信宣传等活动。到 2017 年6月底,绥芬河市社会信用平台实现与国家、省信用平台互联互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各级信用网站上公开公示;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基本完成存量代码转换;开展公共信用信息便民服务和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示范应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基本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行政监管体系;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显著提高,创建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1.推进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加快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五证合一”、“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新注册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信用绥芬河”网站上公示。(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办、民政局)
2.建立健全统一代码管理机制。各登记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代码改革职责分工,做好统一代码资源管理、数据库建设及维护和代码发放、信息反馈等工作;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建立健全与市信用办等相关部门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交换。(责任单位: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
(二)完善平台建设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3.开发绥芬河市社会信用平台。以市信用办、信用中心为建设单位,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平台。发挥信用平台信息整合功能,在国家和省信用信息目录基础上,建设和规范全市信用信息采集传输系统,打通与市级各部门、国家信用中心、省信用平台及第三方大数据平台的交换共享通道,实现信用数据的清洗、整理、比对入库,打造覆盖最全面的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其他部门不再归集本部门外的信用数据,统一通过信用平台中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获取。(责任单位:信用办)
4.完善市级基础信用数据库建设。以公共信用信息为重点,将所有信用主体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全面推进各类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建设。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用库以市场监管局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信息、民政局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信息为核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采集各部门相关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等信用信息。自然人基础信用数据库以公安部门人口基础数据库为核心,境内自然人采用身份证号,境外自然人采用护照号码为唯一标识,采集各部门相关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等信用信息。2017年7月底前,建成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用库及自然人基础信用库,形成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档案。(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办、公安局、民政局)
5.健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扩大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按照“分头采集、统一归集”的要求,对已经建立本部门信用管理电子化系统的,要充分整合部门内和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健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除常态化地归集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和金融信贷类等关键信息外,适时扩大(水、电、气、交通、银行等单位)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加强公共服务、社会公德等行为性数据归集工作,最终建成市级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两镇、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
6.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应用。完善信用信息内部核查、统计分析和业务协同功能,建设“信用信息协同监管系统”,实现双告知、联合惩戒、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各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信用监管与核查服务。以管理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开发专项应用,拓展平台功能,促进各部门、各行业、各类主体对平台的应用,最大化利用信用平台服务功能。依托大数据技术,开发大数据分析与展示平台,充分发挥信用数据作用,打造功能齐全、覆盖全面的社会信用平台。(责任单位:信用办)
(三)拓展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7.扩展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范围。通过政务网络为市直部门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增设服务窗口和查询机,提供现场查询服务。推动“信用绥芬河”网站与“信用黑龙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链接,并与绥芬河市各大主流网络媒体、全国各重要地方信用网站、行业信用网站等实现链接。推广“信用绥芬河”移动 APP 和官方微信,提供手机端查询服务,不断扩大信用信息的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信用办、行政服务中心)
8.积极开展信用信息示范应用。发挥市级社会信用平台的服务支撑作用,开展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大数据示范应用,提供信用监管、共享和分析服务,满足各级在行政管理中应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和社会各界对信用信息的需求。(责任单位:信用办)
9.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按照《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6〕24号)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职能的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在“信用黑龙江”、“信用中国”网的统一公示,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
10.加强信用管理专栏建设。充分利用“信用绥芬河”门户网站作用,开设“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信用承诺公示”等信用管理专栏。根据行业信用监管的工作需要,开发建设重点行业信用建设专栏,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服务和信息公示。(责任单位:信用办、法院、公安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委、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林业局)
(四)健全完善信用建设制度和标准体系。
1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对照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围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监管、异议处理、联合奖惩等方面,按照“查漏补缺、创新探索”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信用建设规章制度和评价标准体系。两镇、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行业征信管理、信息应用等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信用办、两镇、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
12.制定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围绕法院执行、恶意欠薪、食品药品安全及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征缴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考核评价、分级分类、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将诚信考核和信用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轨道。(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3.建立健全信用建设工作制度。根据部门权力清单,编制公共信用信息(重点领域负面)清单、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公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产品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行业(重点人群)信用监管等工作制度,2017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相关制度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14.建立信用建设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月20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向市信用办(电子邮箱:sfhcredit@163.com)报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好经验好做法、典型案例(守信案例和失信案例)、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月主要工作安排,上报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简明扼要、数据准确。当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应与上月上报的主要工作安排相对应。当月没有如期完成的工作,应简要说明原因。某项工作时间跨度几个月的,应写明当月的进度要求和完成情况。请各单位于4月14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手机号发送到信用办邮箱。(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五)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15.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市直部门要在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中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要求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并上网公示(每月20日将纸质信用承诺书报送到信用办)。2017年底前信用承诺率达到80%以上,2018年上半年实现信用承诺全覆盖。(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职能部门)
16.广泛开展信用审查。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财政奖补、日常监管、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绩效评价、资质审查、备案管理等活动中,要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信用审查,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联动惩戒。(责任单位:两镇、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
17.党政机关带头用信。编制市级、部门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清单,市直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带头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全面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在实行信用准入的基础上,实行信用加分,褒奖诚信、惩戒失信。2017年底前,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市场准入等重点领域,要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要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两镇、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
18.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按照“依法依规、协同共建、联动惩戒、社会共管”原则,建立起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为依托、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为手段,覆盖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新模式,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
19.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和扶持。支持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鼓励国内或国际一流的信用评级公司来我市开展业务。推动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为信用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氛围。加强对信用服 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信用报告登记、质量监控和联合评审工作制度,严格把控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质量。(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信用办)
20.开展诚信文化建设。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注重正面引导宣传,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开展“诚信绥芬河”有奖征文、演讲比赛等诚信宣传活动;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依法诚信纳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广播电视台、报社要开设“创建信用示范城市”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守信案例、失信案例等工作动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责任单位:宣传部、两镇、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台、报社)
21.加强与“信用中国”网站沟通配合。主动提供信用领域新闻信息,依托绥芬河市主流媒体和新闻网站,及时主动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重要政策、重大成果和工作动态,扩大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信用办)
22.强化信用分析研判。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手段,加强经济社会数据分析研判,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为行政机关开展行业监管、社会公众参与信用建设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服务。(责任单位:信用办)
(六)加快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机制。
23.实施守信激励措施。有关部门要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产生的信用状况良好信用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模范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财政性资金安排过程中,实施优先办理、重点支持等便利性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两镇、市直部门、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省直单位)
24.强化行政监管约束和惩戒。推动市直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运用和失信联动惩戒,重点在综合治税、证照联动、劳动监察、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评先评优、干部监督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失信联动监管,形成综合约束效应。(责任单位:两镇、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
25.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订行业自律规则,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责任单位: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
26.建立司法性惩戒机制。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倡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
27.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信用绥芬河”网站、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责任单位:宣传部、信用办、广播电视台、各行业主管部门)
28.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公示曝光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红名单”和“黑名单”规范认定、部门评审、定期报送等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对严重失信企业及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扬善抑恶的信用管理机制。(责任单位:信用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29.建立联合奖惩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机制。要选择志愿服务、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恶意欠薪、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及产品质量、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安全生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由相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2017年7月底前,签订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并实施部门联合奖惩。(责任单位:宣传部、法院、人社局、住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七)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工程。
30.实施俄罗斯食品安全可追溯工程。在全省首推俄罗斯食品溯源系统,委托认证机构到俄罗斯生成企业开展认证工作,通过认证、加贴防伪标识,将进口企业的相关信息、进出口企业报关单、进出口企业的检验检疫单等各个环节的准确信息上传至“信用绥芬河”网站公示,实现“来源可追、质量可塑、问题可查、责任可究”。(责任单位: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1.实施中俄两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合作工程。就对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交流合作,在红黑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进行探索,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与俄方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合作,总结经验,作出示范。(责任单位: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
32.实施信用建设专项工程。一是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工程。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建立健全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规范执业。二是事业单位信用建设工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工程。建立完善职业介绍、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信用记录,将其作为实施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3.实施“信用+”管理创新工程。各级各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强化信用覆盖、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把信用嵌入党政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逐步将信用记录、信用评级作为管理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两镇、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
四、工作步骤
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启动阶段(2017年1月— 3月)。开展前期调研,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细化部门职责分工;社会信用平台建设开发、信用信息使用、重点领域信用联动监管、“七天双公示”等方面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4月—12月)。各责任单位按照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信用办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总结创建工作的阶段性成果,迎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工作评估;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月—4月)。整理、完善验收材料,全面总结评估创建工作推进情况,对存在问题加快整改落实;迎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验收工作,确保顺利通过验收;总结创新做法和有效举措,形成可推广和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不断巩固和提升示范城市创建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体系。成立“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兴柱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孙伯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孙敬辉 市委常委、纪检委书记
石金奇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李兴国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姜 涛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黄玉萍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财政局局长
王乐刚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宋雪花 市政府副市长
赵广友 市政府副市长
房忠志 市政府副市长(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文辉 市卫计委主任
马同亮 市人社局局长
马进群 市检察院检察长
王 涛 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立军 市工信委主任、市科技局局长
王克全 市发改委主任
王金刚 市物价局局长
王法庆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韶波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司法局局长
田若飞 阜宁镇党委书记
申延林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卢建民 市民政局局长
孙德兴 市社保局局长
李引章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 涛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吕 靖 市口岸委主任
李 巍 市地税局局长
刘在明 市商务局局长
刘思聪 市外事处处长
刘建奎 市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李明雷 市财政局副局长
闫春光 市文体广新局局长
朱晓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米晓民 市农委副主任
邱 实 市委办副主任、市委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主任
张 钧 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张世民 中国人民银行绥芬河市支行行长
张凤江 市住建局局长
张代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芝耀 市国土局局长
杨炜光 市供电局局长
杨恩军 市国税局局长
张恩宏 市规划局局长
时晓城 市审计局局长
张晓勇 市报社总编
杨瑞明 市法院院长
张嘉良 市委办公室主任
罗学杰 市银监办主任
周淑艳 市编办主任
郭 臣 市金融服务局局长
郝伟顺 市教育局局长
赵清昌 市信访局局长
徐明星 市委党校校长
徐金峰 市粮食局局长
徐继伟 市安监局局长
梁 田 团市委书记
黄 涛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崔 巍 市环保局局长
盖文红 绥芬河镇党委书记
黄丽霞 市水务局局长
黄海峰 市政府办主任
董 波 绥芬河海关关长
程济平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黄涛(兼),副主任刘丹(兼)。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推进组,综合协调组、材料宣传组、政策法规组、工作保障组。综合协调组组长黄海峰,材料宣传组组长孔黎江,政策法规组组长王韶波,工作保障组组长邱实。两镇、市直部门、中省直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亲自抓、牵头科室具体联系”工作机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创建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需要,包括诚信宣传教育、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数据库日常维护、信用市场培育、信用课题研究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开展先行先试,落实经费保障。
(三)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工作推进会商机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重大事项;要定期组织现场观摩会,确保各项创建工作高效开展。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与信用办公室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日常调度与集中检查、专项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全市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有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互动合作。加强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省信用办公室的沟通联系,争取在其指导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信用建设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协调、相促进。加强与兄弟城市的交流,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借鉴其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