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规划】绥芬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规划(完整),供大家参考。
2016年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计划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文件,不断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雾霾天气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全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5年下降1%以上,其它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全年二级标准及以上的天数达到360天。
(二)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2016年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与2015年持平。
二、年度工作任务
(一)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
1.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到2016年年底,城市建成区内拆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1台。积极推进绥芬河市鑫圣热力有限公司锅炉节能改造及配套热网工程项目建设,新建脱硫和脱硝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对于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要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3. 2016年12月31日前,取缔城市中心区经营性宾馆、浴池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浴池的燃用原煤锅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4.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建成区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平台等,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进一步提高城镇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采用低尘、湿式作业方式,扩大机械化洗扫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建设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6. 加大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上路时密闭情况的管理。严肃查处在城市街面和公共场所焚烧产生的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7.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6年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8.加强餐饮行业污染治理。集中开展油烟治理工作,加快提高油烟污染设施安装率和利用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9、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要在2016年6月底前划定专用区域,规范管理,禁止在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进行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二)突出重点,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按时完成总量控制阶段性目标,完成本年度省政府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中所列重点减排项目及目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委局)
2.加大工业烟(粉)尘治理。所有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对除尘进行设施升级改造,使用布袋等高效除尘改造,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粉)尘,重点部位要安装密闭收尘罩,设置集尘间。2016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燃煤锅炉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进一步强化燃料、原料、产品堆放监督管理,2016年年底前,露天堆放的要全部建设防风抑尘网或采取覆盖、安装自动喷淋装置等措施,大型堆场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3.加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监管力度。加大对全市加油站检查频次,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完成辖区内6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4.严格加油站、储油库审批程序。严格加油站、储油库准入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辖区内汽车报废企业拆解行为的管理,规范残余汽、柴油及机油、润滑油等污染物的回收、储存、处理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疏堵结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燃工作
1.以用促禁,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建设,至2016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2.严查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绥芬河镇政府、阜宁镇政府、市公安局)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严禁建设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及严重过剩产能项目。全市禁止审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五)严格煤炭管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27%煤炭的开采与使用。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达不到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2.加强煤炭储运管理。各经销、使用企业要制定完善煤场作业制度,规范煤场作业行为,改进煤炭储存方式,堆放地要全部实现密闭储存和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的原煤损耗和扬尘污染。对挥发分超过35%的煤炭要定期测温化验,强化现场巡视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煤场存煤自燃情况的发生。使用和采购运输距离超过600公里的煤炭,发热量热值要高于3945千卡/千克、水分低于3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4.监督锅炉与煤炭匹配燃烧。锅炉应优先选择燃用设计阶段确定的主力煤种,保证锅炉炉型与使用煤种相匹配。主力煤种发生变化则必须对锅炉进行技术改造,对燃烧器、制粉系统、炉膛等关键部位进行优化;链条炉、往复炉排等层燃锅炉应使用挥发分含量在32%以下的煤炭;锅炉需要将不同煤种的煤炭进行混合后燃烧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将不同类别、不同质量的单种煤炭通过筛选、破碎,按不同比例混合和配入添加剂。(责任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加大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加快实施建筑节能监管,实施集中供热计量收费
1.推广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格审查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等。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6年起必须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设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局)
(七)多措并举,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限制、管控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的使用,加快其淘汰进程,出台“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截至2015年底,全市“黄标车”保有量420辆,2016年底淘汰注销“黄标车”40辆,淘汰老旧车辆10辆。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力度,至2016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80%以上,标志核发率达85%以上,安全检测和环保检测同步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2、加强新车注册及转入车辆管理,严格执行我市新车注册及转入车辆相关管理规定。要积极推进无环保标志车辆限行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加快推进机动车管理网络平台建设,2016年年底前,完成机动车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省、市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加快推进油品升级,2016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5.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进一步完善城市步行道建设,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的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通过对道路的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路面平整、连续,加强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6.监督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检查入炉煤质是否达标,入炉煤炭硫份、灰分要严格控制在0.5%和27%的标准之内;检查企业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检查煤堆、渣堆、灰堆等是否落实抑尘措施,杜绝发生二次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对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严肃查处,并限期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7.加密燃煤锅炉监测频次。全面开展燃煤锅炉监督监测工作。主要监测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排放情况,每月对燃煤锅炉的抽测比例不少于总数的10%;并及时公布监测和抽检结果,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强化居民燃煤小火炉管控。在居民和经营户中全面推广使用无烟煤或洁净煤,逐步取缔原煤散烧。(责任单位:绥芬河镇政府、阜宁镇政府)
(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6年年底,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完成PM2.5监测设备改造或更新,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 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九)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
根据《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4号)文件要求,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相关规定或办法。要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市民发现有“冒黑烟”的烟囱,可以通过环保热线电话(12369)或微信以及登陆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环保部门举报投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完善保障措施,加大考核力度
市政府建立绥芬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建立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考核机制,结合国家、省年度考核,市政府每年初对各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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