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苍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县财政局是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处置。
(一)无偿转让,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盈利性事业单位为对象,以对外捐赠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行政事业单位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进行账务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八)本办法的使用年限标准是购置常用办公设施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施,在基本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常用办公设施的使用效益,节约经费开支。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规定达到报废期限的一般办公设备和车辆等资产,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涉及土地、房屋、大型机械设备和市政设施等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再由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占有、使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县财政局审批的,占有、使用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报告(或申请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出售、置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提供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文件;
(四)出售、报损、报废等事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七)处置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还需提供相关机构证明、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及处理落实情况等材料;
(八) 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评估和核准。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房屋、土地、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取得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二)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通过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采用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三)在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时,应当停止交易,在获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第十二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处置后的国有资产,以不低于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中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禁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苍梧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