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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佳木斯市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6 17:00:09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精神,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佳木斯市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佳木斯市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精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完成我市年度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

江北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松花江、汤旺河、梧桐河等3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0%(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情况下);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67%以内;湖泊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5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7月底前完成对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全面排查工作,制定取缔计划。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制定实施清洁化改造专项治理方案。年底前,完成造纸行业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焦化企业焦炉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的工程设计,力争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泉林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高新区工业废水,年底前完成工程设计。研究赛瑞糖业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废水项目,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各县(市)7月底前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可行性论证工作,制定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治理计划。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8月底前完成市区、各县(市)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镇污水处理率情况调查,市区和各县(市)污水处理率未达到95%85%的,制定截流、收集计划。为完成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9月底前完成市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现状调查,制定污水截流、收集工作计划。强化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同江、富锦、桦南污水处理厂排水稳定达标。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投发展中心、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59月底前完成东区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西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闲置、沿江溢流口排放生活污水等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定,并完成规划设计。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城投发展中心、城乡建设局。

610月底前完成对市政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企业调查监测工作,并制定整改计划。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7)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8月底前完成制定市区及各县(市)非法污泥堆放点取缔处置方案计划。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投发展中心、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农委、龙江环保公司,各县(市)政府。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8)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情况调查工作,8月底前完成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计划、禁养区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计划,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40%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搬迁,禁养区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成率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9)控制农业面源污染。8月底前完成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和大中型灌区净化农田排水治理计划的制定。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8%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8%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8%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5%。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0)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10月底前完成灌溉地表水源工程建设计划、北部四、五积温区米豆麦轮作促进小麦、大豆面积恢复性增长计划、城市周边和沿边口岸扩大农业蔬菜生产计划的制定,确定粮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名单,稳步增加马铃薯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灌溉退地减水综合治理的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11)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7月底前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制定,新增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5个。年底前完成农村污水处理建设计划的制定。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委、财政局、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2)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10月底前完成船舶情况调查,完成船舶改造计划、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的制定。年底前,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区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年底前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制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佳木斯海事局、市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农委、城乡建设局,有关县(市)政府。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5.调整产业结构。

1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8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和计划,淘汰完成情况每半年上报上级工信和环保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14)严格环境准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市区域环境准入条件,松花江佳木斯江段范围禁止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污水排放超标和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植物制浆、印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项目和增加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松花江桦川断面及以下江段、黑龙江同江江段、松花江二级及以上支流流域等范围禁止新、扩建污水排放超标和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等重污染项目及氨氮、总磷排放总量增加的工业项目;黑龙江、松花江佳木斯江段及其支流禁止新建污水排污口;在没有直接纳污水体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水的企业。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年底前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基础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6.优化空间布局。

15)合理确定发展布局。建设项目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工业集聚区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8月底前完成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企业名录、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应急设施名录调查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16)推动污染企业退出。8月底前完成建成区内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名录调查工作,制定搬迁计划。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境保护局。

17)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各县(市)区、各部门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8月底前完成对建设项目非法挤占水域或河道、湖泊地带情况排查,制定整顿方案。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县(市)、郊区政府。

7.推进循环发展。

18)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10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调查,建立企业用水及重复利用情况台帐。制定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计划,确定纺织、造纸(纸浆)、食品和发酵等行业以及其他工业企业重复用水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19)促进再生水利用。年底前完成制定市区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以及生态景观等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计划和工程设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

(三)着力保护节约水资源。

8.控制用水总量。

20)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9月底前完成全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用水计划的制定。完成省下达的全市用水总量控制任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乡建设局,各县(市)、郊区、东风区政府。

21)严控地下水超采。确定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7月底前完成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建立台帐清单,制定未经批准自备水井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自备水井关闭计划,启动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9.提高用水效率。

22)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8.6%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23)抓好工业节水。依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执行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8月底前制定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工作计划,启动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24)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年底前完成公共建筑调查,制定节水计划,制定市、县两级公共机构建设节水型单位计划。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36%以内;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水务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25)发展农业节水。年底前完成制定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计划,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10.科学保护水资源。

26)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年底前完成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发布年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报告。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9月底前完成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帐,制定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各县(市)、郊区政府。

27)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年底前完成水量调度方案的制定,完成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生态供水任务的已有水利工程,严格按批准的调度方案满足生态供水需要,定期公布生态基流放流量。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和国家、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湖,明确生态需水量保障目标,制定生态需水保障方案。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政府。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28)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51条河流27个水库调查、水质监测和排污口调查工作。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市)10月底前完成制定达标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7月起,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县(市)政府。

1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9)完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各县(市)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年度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农委,各县(市)政府。

1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30)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安排,完成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任务。9月底前完成制定企业环境风险评估计划,年底前完成预案制定。8月底前完成制定化工园区建设计划和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计划,8月底前完成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委、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1)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10月底前市区完成突发应急事件预案修编,10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工作,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委、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1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32)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国家或省下发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法规后,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33)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5.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34)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区每季度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县(市)做好2018年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35)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7月底前完成县级、乡镇级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计划制定工作,年底前完成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落实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7月底前完成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工作,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管理。8月底前完成农村水源地和汤原县鹤立镇、郊区望江镇、东风区松江乡建国乡等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工作,9月底前完成省政府审批。对保护区已划定或预测划定后实施清理整顿难度过大的水源地,重新选定周围环境有利于保护水源的位置,年底前完成水井搬迁项目前期审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水井搬迁、保护区划定、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落实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管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执法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36)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2016年起,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每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县级水源地水质半年一测,每两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做好2017年乡镇饮用水源地开始日常监测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37)加快备用水源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格节河水库备用水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做好2017年开工建设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县(市)要抓紧谋划备用水源建设工作,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郊区政府。

38)加强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8月底前完成县城及重点镇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制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39)防治地下水污染。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年度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任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40)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厂防渗漏管理。建设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同步设计和建设防渗防漏设施,制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厂防渗防漏排查工作方案,9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41)开展重点区域防渗治理。制定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调查计划,9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42)开展加油站油罐防渗治理工作。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情况调查计划,7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9月底前完成改造计划制定工作,完成更新改造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各县(市)区政府。

43)加强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管理。8月底前完成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情况调查。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6.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44)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配合国家和省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编制优先控制单元实施方案,确定上报规划项目和骨干工程。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研究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体系,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水环境管理政策,重点推进安邦河、汤旺河、梧桐河、七虎力河、八虎力河、倭肯河等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治理,10月底前完成治理计划制定工作。对四丰山水库、共和水库、向阳山水库、八一水库、团结水库、老龙岗水库、工农兵水库等湖库及上游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水务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45)加强良好水体保护。10月底前完成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工作,做好2017年底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各县(市)政府。

46)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9月底前完成水产养殖排查,10月底前完成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和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计划。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水产健康示范场区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17.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47)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8月底前完成制定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计划方案,开展调查工作,确保到2017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委、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18.推进滨水城市建设,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48)整治黑臭水体。制定调查方案,按照黑臭水体调查程序,开展黑臭水体预评估,对可能存在争议、预评估结果为无黑臭的水体,开展调查问卷,开展水质监测,判定黑臭程度,编制黑臭水体清单和整治方案。6月底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8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单、整治进展情况、整治工作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等情况。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年底前完成音达木河、英格吐河沿岸排污口截流等水质改善工程。年底前完成音达木河、英格吐河、王三五河引入源水工程和上游农田退水人工湿地治理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应于20169月底前完成辖区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农委、城管执法局、城投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19.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49)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9月底前完成《佳木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制定,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配合完成三江流域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三江平原挠力河流域湿地生态补水工程年度任务;年底前完成辖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源地周边1525度坡非基本农田坡耕地调查工作,完成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和生态修复任务。配合省制定实施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0.理顺价格税费。

50)加快水价改革。市区、富锦市、同江市2016年起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责任单位:市物价监管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委,各县(市)政府。

51)完善税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年底前,市区及各县(市)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2016年起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水平。责任单位:市物价监管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郊区政府。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1.加强制度建设。

5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告,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全市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5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完成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建立,执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编委办,各县(市)政府。

5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编制年度综合督查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政府。

5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全市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22.2016年需完成的项目。

56)完成佳木斯沿江湿地大型灌区退水污染控制示范工程、四丰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责任单位:郊区政府。

57)完成污泥处置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58)完成音达木河截流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投发展中心。

59)完成英格吐河水体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投发展中心。

60)完成富锦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富锦市政府、龙江水务公司。

61)完成佳大区域污水截至西区污水管网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投发展中心。

626月底前完成同江港务局区域生活污水截流工程计划的制定,年底前完成截流。责任单位:同江市政府。

63)溢流松花江。6月底前完成桦川县沿江生活污水溢流口截流工程计划的制定,年底前完成截流。责任单位:桦川县政府。

64)立即启动江北水源地给水厂污水处理系统扩建改造,满足污水处理能力,并达到一级排放标准,9月底前开工建设,20176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龙江环保供水公司。

656月底前完成莲江口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通水调试。责任单位:郊区政府。

66)汤原污泥处置二期(14/日)工程年底前完工。责任单位:汤原县政府。

23.2016年需开工建设或推进的项目。

67)东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深度改造工程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龙江水务公司。

68)推进八水源搬迁项目,11月底前开工建设。八水源出厂水锰超标治理工程9月底前开工建设,20176月底前完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局,郊区政府。

69)四丰山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郊区政府。

70)推进格节河水库备用水源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报批工作,做好前期征地和移民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汤原县、郊区政府。

71)启动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提标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城投发展中心。

72)推进“十二五”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工程收尾及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73)完成桦南县共和、向阳山水库水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责任单位:桦南县政府。

74)推进汤原县、桦川县污水深度治理工程,完成前期审批工作,9月底前开工建设。责任单位:汤原县、桦川县政府。

75)推进富锦市污泥处置项目完成前期审批、设计工作,力争年底前开工。责任单位:富锦市政府。

76)完成桦川县二水源水源地保护工程前期审批,力争开工建设。责任单位:桦川县政府。

776月底前完成市区中兴、红旗、杏林等沿江排污口生活污水溢流整治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时限。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投发展中心、城乡规划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66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督办和行政监察,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一名责任单位为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牵头部门要做好对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检查工作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期间涉及相关部门职责调整问题,调整后由该项职责承接部门负责后续相关工作。

(三)严格落实“河()长制”。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参照国家、省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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