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市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依据相关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市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县两级共同出资,其中:市级筹集300万元、每县(市)筹集100万元、每区筹集50万元,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对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发展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商务部门提出项目支持方向,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筛选、审核、上报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同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市本级出资用于扶持工商注册、税费缴纳在市本级的电子商务企业;各县(市、区)所出资金用于奖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在我市市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企业及配套服务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企业进行扶持。
第六条 关于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参照《佳木斯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七条 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按照《佳木斯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和《佳木斯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将符合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的申请资料向市商务部门报送;市本级企业可直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只奖励1次;对于符合享受两项以上补贴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平台、基地(园区)及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已享受其他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再给予扶持奖励。每年各项奖励金额不能突破当年政府出资总额。
第十条 对3年内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第十一条 审核及政策兑现,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申报和初审,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复审通过后,按属地原则报市、县(市、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相关证照为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属地财政及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根据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供的奖励资金拨付单,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相关单位(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将追缴扣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相关项目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