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关于贯彻落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佳木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1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高中都要遵照本办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区域内学校择校一次就读。
第五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其他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中考加20分录取。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所在学校情况转到相对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四)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军人子女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向市教育局提交军官证、结婚证、子女户口、子女出生证明、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等材料,由军分区协助市教育局审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要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有效落实;要把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双拥”工作重要条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双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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