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令2004年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佳木斯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机制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令2004年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200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会部发〔2014〕100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信访、公安、财政、人社、司法、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工会、工商、卫生计生、法院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能是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案件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应急联动等工作。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领导任负责人,人社、信访部门领导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发生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关系争议纠纷等重大信访疑难案件或越级信访案件,由召集人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化解。
第五条 对信访案件中出现责任交叉、主体不明问题的,由各级信访部门牵头,通过联席会议确定相关责任主体和配合部门,或通过联合办公等形式加以解决。
第三章 推行行业负责机制
第六条 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辖区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体责任。县(市)区人社部门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管理主体、执法主体和服务主体,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求,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七条 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棚改等城市建设项目及时拨付工程款;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打击恶意讨薪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应急周转资金筹集等工作;司法部门为通过司法诉讼渠道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会组织参加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非法用工单位的无照经营行为,为查处农民工工资案件提供工商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将农民工工资案件信息依法定程序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费的诉讼案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的判决依法强制执行;卫生计生部门对农民工群体案件处理中的突发病患人员实施紧急救治。
第四章 推行工程项目源头治理机制
第八条 各级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监管,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易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投资者和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面责任,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对清偿欠薪负主体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第十条 建立宣传提醒防范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维权培训、典型案件通报、公示告知等形式,增强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引导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及时总结宣传本地、本部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创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推行排查化解机制
第十一条 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加大工程款清欠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开发项目中拖欠工程款问题,引导工程承包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和工程质量争议纠纷等问题。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系统内建设项目定期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监督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督促所管项目单位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制度。
第六章 推行应急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交通和水利等行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至5%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各县(市)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或抵押顶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前置审批关,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立欠薪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筹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通过应急周转金等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解决生活困难和特殊突发问题。各地应建立欠薪应急资金使用和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并使之走上制度化轨道。
第十五条 政府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相关部门核查确认后先行垫付。
第七章 推行行政司法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人社、城乡建设、公安、法院、司法、工会等部门要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及不同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开展多部门联动的日常巡查、联合检查和专项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各类管理台帐;要创新监管方式,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指导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力度。人社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前期调查取证和移送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采取提前介入、领导督办、专人包案等形式,“快立、快查、快结”。同时,依法加大对以讨要工资名义胁迫解决工程款或者争议纠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县(市)区发生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向属地公安部门移送,优化案件查处流程,促进工作有效衔接。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法〔2004〕259号)等要求,切时解决好涉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受理和执行工作,加大对人社部门移交的欠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案件强制执行力度。
第八章 推行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九条 规范农民工信访案件应急处置程序。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及时就地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机制。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及人社部门分析研判后,依照部门职责统一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处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同时,将事件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影响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与结果、公众及媒体反映等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发生越级信访案件,应及时通知案件属地县(市)区信访、人社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佳木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接到信访部门应急事件处理通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落实工作人员、治安维护、安全保护、医疗救助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创新处理欠薪信访案件工作方法。在案件高发期,欠薪问题突出的行业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派员进驻项目企业,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实行联合办公,合力处理欠薪案件,提高工作效率。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受理投诉举报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措施,促进问题解决。
第九章 推行诚信评价和失信惩诫机制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将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征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建立劳动用工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用工。
第二十三条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建筑企业,可根据其情节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加强舆论引导。由各级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新闻媒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曝光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树立诚信企业及先进个人典型,引导企业依法履行工资支付责任,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理性维权。
第十章 推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侵害农民工工资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受理或者处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依法移送或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部门对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收回,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部门负责人实施行政干预,导致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开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要时由联席会议负责人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