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国土办法】平赞高速井陉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6 19: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平赞高速(井陉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平赞高速(井陉段)的土地、建筑物、附着物征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平赞高速井陉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平赞高速井陉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完整)



平赞高速(井陉段)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平赞高速(井陉段)的土地、建筑物、附着物征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整治公路铁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知》(办字〔20123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及《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平赞高速在井陉县境内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附着物征收及相关事宜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平赞高速(井陉段)是交通基础设施,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土地、建筑物、附着物征收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拒绝、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征收工作由井陉县太行山高速公路平赞项目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调度和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该项工程的相关事项。沿线涉及的小作镇、北正乡、微水镇、南王庄乡人民政府是土地、建筑物、附着物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征收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被征收单位和村民的工作。

第六条 国土局、农林局、住建局、水务局、供电局及通信部门要密切配合,国土局负责土地征收和组卷报批工作;农林局协助用地单位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协助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住建局负责被征收单位和村民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水务、供电、通信等部门负责征地范围内设施的动迁工作。

第七条 凡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统一录像、摄像,制作完整的影像资料备案保存,防止“三抢”行为的出现。

第八条 县政府于2016620日发布《关于禁止在平赞高速(井陉段)占地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建设期内,凡在征地区域内抢栽抢种的、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区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费。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十条 征地拆迁数量确定

由专业测绘机构依据占地红线图进行现场测量放线、土地指界、统计征地亩数,并作为土地组卷的依据。

征收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由石家庄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平赞分公司、井陉县太行山高速公路平赞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沿线涉及的乡镇村及评估单位现场统计确认。

第十一条 征收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按照其所属区域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平赞项目(井陉段)沿线乡镇的征地区片价执行。

(一)征收建筑物的用地,土地补偿费原则上补给村集体。对于具有宅基地使用证或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宅基地占地,被征收后应适当考虑村民宅基地的土地补偿。

(二)村民承包地:征收村民的承包地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为依据(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以第一轮土地承包为依据)。土地补偿费的80%归村民,20%归村集体。

(三)荒山、荒坡、荒滩:征收村集体的荒山、荒坡、荒滩土地补偿费原则上补给村集体。1村民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滩已经治理的,村集体根据承包者实际治理投入情况协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2村民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滩未进行治理的,如果承包户一次性交清承包费的,村集体将剩余承包期限的承包费退还承包者;如果分期缴纳承包费的,征收土地后村集体不再收取承包费。

第十四条 村民承包的责任田被征收后,影响耕种的边角地(不足三分)和水地变旱地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原有的构筑物,补偿费原则上补给村集体。补偿标准按评估公司评估价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建的居民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依法批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评估公司评估价补偿。

征收居民住宅后,新建住宅用地指标由乡镇村拿出具体方案,报县国土局、住建局,由县报市统一解决。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原则上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经指挥部办公室认可,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乡镇、村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村民承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给村民个人;荒滩、荒坡变耕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给开垦者。

第十八条 临时占地(含便道、弃渣场、料场、借用等)青苗补偿按占用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货的不予补偿。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

第十九条 征收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参照相应规定评估确定其价格。

第二十条 征收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征收电力、邮政、通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文化、卫生、电线电缆等设施,原则上由被动迁单位编制动迁方案及预算,石家庄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平赞分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审公司对动迁方案及预算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签订动迁协议。

对涉及铁路、军事设施、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征收,其补偿安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一条 平赞高速通过的正在开采的矿山、矿点,没有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手续齐备的按评估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拒绝征收的,由征收单位对被征土地、被拆建筑物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征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征收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和村民的征收资金实行乡镇管理,专户储存,存折拨付,不动现金,确保拨付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五条 征收资金拨付办法

征地补偿费,属国有土地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征用单位签订协议后,直接拨付被征用单位;属于集体土地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征用土地单位或户签订协议后拨付乡镇,由乡镇拨付到村,村再按规定落实到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征收单位和户签订协议后,属单位的直接拨付单位,属村集体和征收户的拨付乡镇,由乡镇拨付到村,村再按规定落实到户。

第二十六条 对村集体与村民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有争议的,由所在乡镇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按照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拨至95%,剩余资金待征收任务完成后,经石家庄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平赞分公司、井陉县太行山高速公路平赞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联合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

第二十八条 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动迁资金,先期拨付60%,然后按施工进度分期拨款至90%,经石家庄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平赞分公司、井陉县太行山高速公路平赞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按时完成征收任务,及时解决地方事务问题,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建设的乡镇,县指挥部将予以奖励。因征收及地方事务影响工程如期进行的,除在全县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征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井陉县太行山高速公路平赞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