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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

时间:2023-05-27 10:55:11 来源:网友投稿

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县政府有关直属单位,有关部门和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



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县政府有关直属单位,有关部门和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用工市场秩序

(一)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安监局、煤管局、国土局、财政局、工商局、工会等单位要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及不同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一旦出现欠薪问题,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理清责任人,依法清欠。

(二)煤管局要查清煤矿领域由于市场和企业内部管理原因导致企业法人或实际投资人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企业运转,出现租赁经营、转包人工等经营形式,并全程监督管理,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情况,确保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人社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源头性案件的移交工作。要积极协调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积极协调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四)公安机关要按照《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要求,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立案侦查。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恶意讨薪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对违反《信访条例》的上访人给予训戒或治安处罚。对于组织煽动农民工上访,在讨薪过程中弄虚做假、涉嫌欺诈、恶意讨薪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对于不配合人社部门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用人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传唤,协助人社部门进行案件核实。

(五)在受理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认真审查,依法依规处理;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住建局要严把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前置审批关,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处理因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非法施工而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要及时查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及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施工的工程,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取消其资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牵头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按时足额支付;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七)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行为。负责监督本系统所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如发生所属系统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时,负责召集施工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协助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及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八)安监局、煤管局、国土局对本行业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避免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九)财政局负责做好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以及筹集应急周转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信访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加大信访信息通报力度,提高信访事项预防和处理的时效性。

(十一)司法局负责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人民调解工作,为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十二)工商局负责向人社部门提供用人单位法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十三)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十四)国税局、地税局、税费督查室要配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煤炭企业的产量、销量、存量和税费缴纳等相关信息,便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十五)各相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宣传部门要对于欠薪的用人单位和不诚信的工程项目承包人给予曝光,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欠薪可耻的用工环境。

(十六)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二、健全维权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和劳动仲裁力度

(十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劳动监察局、煤管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方式,实现对用人单位常态化、动态化监管,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启动、返还工作,对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劳动监察部门要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结案。

(十八)劳动争议仲裁院要加强调处力度,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办结。如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由劳动监察部门引导被侵权的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完善保障金制度,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十九)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办理复产验收手续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可用此款解决煤矿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筑、交通和水务等行业,要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企业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要及时启动保障金用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事前预防、事中保障的作用。

(二十)建立和完善欠薪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工资保障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建立欠薪应急资金使用和追偿办法,切实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使之走上制度化轨道。

四、健全组织机构,发挥协调议事作用

(二十一)成立鸡东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长:李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石连双 县政府副县长

        蔡艺华 县政府副县长

        刘   县政府副县长

 员:夏炎焱 政府法律顾问

        刘景峰 法院院长

        王铁玉 检察院检察长

        陈   公安局局长

        白   县总工会主席

        李长有 信访局局长、住建局负责人

        吕铁成 监察局局长

        朱艳宇 财政局局长

        蔡明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国土资源局局长

        徐   煤管局局长

        刘恩鹏 司法局局长

        王   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杜   安监局负责人

        贾纯刚 国税局局长

        赵宏宇 地税局局长

        程光宇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

        王利明 宣传部副部长

        高学林 税费督查室主任

        马   法制办主任

        李长波 劳动监察局局长

        孙   就业局局长

        曲云龙 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全县煤炭、建筑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大的欠薪案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召开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问题方案,根据不同案件、案情,分别采用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由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成员为蔡毅、韩伟、齐东泉、赵晓春。联络员由孔虹苏兼任。联系电话:5583976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巡查用工单位和协调督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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