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烟粉尘行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烟粉尘行业整改治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工作安排和要求,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灵寿县扬尘污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灵寿县烟粉尘行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2016年烟粉尘行业综合
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烟粉尘行业整改治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工作安排和要求,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灵寿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灵寿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加大整改治理力度,深化整改措施,提高治理标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大烟粉尘行业整改治理力度,坚持取缔拆除一批,整改治理一批,规范提高一批原则,全面促进烟粉尘行业提档升级,规范发展,实现产业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关停取缔没有环评手续的违法违规企业、加工点(场所)。
(二)通过整治、规范烟粉尘行业,达到国家、省、市、县生产技术标准和环保排放要求。
(三)对全县范围内居民区、学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烟粉尘企业,一律关停取缔。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使烟粉尘行业转型升级,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全面关停整改
按照《灵寿县打击非法违法排污进行云母蛭石石粉(彩砂)加工行业粉尘污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灵政办〔2013〕57号)规定,列入取缔范围而没有彻底拆除或取缔后又私自建设的,一律拆除取缔。位于环境敏感区或不具备投资治理条件的企业,一律拆除取缔。整改后不达标或建有除尘、抑尘设施而不用的加工企业,一律拆除取缔。
1.拆除取缔阶段(2016年5月30日-6月30日)
自行拆除,6月5日前对拆除取缔范围内加工厂点(场所),由各乡镇负责,督促企业、加工场点自行拆除。
集中拆除,6月6日开始对列入拆除范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由各乡镇牵头,组织环保、公安、国土、市场监管、安监、水务、供电等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2.整改治理阶段。(2016年5月30日—8月31日)
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违规烟粉尘排放项目,全部实施停产整顿,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自改(2016年5月30日—6月6日)。各乡镇根据整改标准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自查,不在环境敏感区,有一定规模,经过整改治理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并拆除燃煤设施的,经乡镇政府确认后(由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6月6日中午12点前报环保局。
(2)立案查处(2016年6月7日—6月15日)。环保局根据各乡镇提供的违规企业名单逐家进行核实,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对于厂址合理、符合产业政策,有一定规模,且通过治理能达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局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2016年6月15日前处罚到位。
(3)综合治理(2016年6月16日—8月31日)。①6月20日前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切实可行的治理评估报告,并报环保局。②6月30日前环保局完成各企业治理方案的审核和论证。③8月31日前企业按照评估报告的要求治理到位。
3.监测验收阶段(2016年9月1日—9月20日)
环保局负责,对完成治理的企业逐家进行监测验收,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4.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9月21日—9月30日)
各乡镇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于未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二)对已办理环保手续或排污许可证的石粉、水泥、蛭石、云母等烟粉尘企业,由环保局负责,加大抑尘治理,采取边生产、边治理措施,逐企业检查验收,提出整改措施,对扬尘严重的停产整改,限期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的,依照有关要求吊销排污许可证,实施停产治理。
(三)严格落实整改标准
1.燃煤炉窑整治
蛭石、云母、石粉、彩砂、分目沙等所有排放烟粉尘的膨胀炉、烘干炉等窑炉(冀东水泥回转窑除外)燃煤设施。全部改烧电、天然气、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并安装高效布袋除尘设施,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DB13/1640-2012)排放标准。
2.烟粉尘排放整治
(1)破碎、磨机、输送、筛分、包装、提升、填料口等各个排污节点全部安装除尘设施或进行密闭,并做到达标排放。
(2)在厂区建设3.5米高以上的围墙;对烟粉尘产生较大的物料堆放、搬运、装卸在密闭棚内进行;对水泥原料、石粉、蛭石原矿等产生烟粉尘物料堆放,应建设高出物料堆4米以上的防尘抑尘网,并进行覆盖,原料不得露天晾晒。
(3)完善生产工艺,在输送过程中能改为负压风送的全部改为负压风送。
(4)厂区内除建筑物外,要全部实现硬化、绿化,且绿化面积要达到厂区面积的30%以上。
(5)对产生烟粉尘的主要生产设施全部在密闭棚内进行。
(6)对易产生烟粉尘的成品要全部入库、棚或仓,不得露天堆放。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整改治理后的烟粉尘企业,在取得排放许可证后,切实加强治污设施运行。各乡镇、环保局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对超标排放、不使用除尘设施,对不按要求停限产的坚决关停取缔。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烟粉尘行业监管,大力开展宣传发动,组织开展辖区内烟粉尘行业断电关停、取缔拆除和日常巡查监管,明确网格化监管责任,严防反弹;发现没有烟粉尘治理措施或有设施而不用、烟粉尘排放不达标及时关停取缔拆除。
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烟粉尘加工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制定治理标准,监测验收,督导监管;做好日常巡查监管,落实网格责任制。对符合审批条件企业环评审批手续的办理、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没有任何环保治理设施、有环保治理设施但排放不达标、不能通过整改治理的烟粉尘企业(加工点)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
公安局负责,对违法违规的烟尘行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打击,对关停、取缔拆除中阻挠、干扰、谩骂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打击。
国土局负责,对烟粉尘行业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处理。
发改局负责,为企业办理项目手续和指导业主做好产业调整优化的相关工作。
安监局负责,指导烟粉尘企业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供电局负责,对所有关停取缔企业全部断电,并加强断电企业用电行为监管,严防私自接电。严肃查处私自为违法违规的烟尘企业接电的电工;断电停产治理企业接电的须经乡镇和环保、安监部门验收后才能为企业接电。
水务局负责,对违法违规的烟粉尘的企业的断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灵寿县烟粉尘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安监局、水务局、供电局、发改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15个乡镇长为成员。
(二)强化执法保障。加大对违法烟粉尘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排污、造成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严处罚。充分发挥县公安环保大队作用,查办一批环境污染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和阻挠执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查究责任。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项督导组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乡镇辖区内发现一家非法生产行为,对乡镇网格责任人严肃问责;发现两起以上,对乡镇长进行停职处理,并视情况做进一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参与经营,对非法企业打击不力、执法不严、纵容包庇、通风报信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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