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五厅局关于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交公〔2016〕539号)等文件要求,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高邑县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
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五厅局关于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交公〔2016〕539号)等文件要求,坚决打赢“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三场攻坚战,切实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县治超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治超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共同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治理,基本杜绝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1.认真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排查、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信局、质监局、工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2.排查道路车辆生产企业,督促严格落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等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建立治超工作部门信息抄报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省、市、县三级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信局、质监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管,按照《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交通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把货车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局、质监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交通局负责)
6.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交警大队、交通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二)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1.向社会公示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交通局、工信局、工商局、水务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
2.农村公路要健全限宽限高设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结合路网交通流发展变化等情况,安装技术监测设备,探索非现场执法和监管模式。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交通局、公安局、质监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三)加强路面联合治超工作
1.认真落实公路路政、公安交警联合治超执法机制,以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不断加强和创新联合执法管理,实现联合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2016年9月21日起,由交警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路政部门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路政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依据路政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同时,强化对车辆运输车的治理。交警、路政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2018年7月1日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路政部门、交警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2.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交警部门和路政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路政部门、运输管理部门、交警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3.加强政策宣传。路政、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结合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加强超限超载新标准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及公众充分了解新标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过渡衔接各项准备,确保平稳有序实施。(路政部门、交警部门负责)
(四)加强道路运输管理
1.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局负责)
2.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标准和制度,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交通局、工信局、交警大队按各自职责负责)
3.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交通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折不扣落实治超工作。调整我县治超领导机构,完成与市治超领导小组的对接。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研究问题,解决问题,通过目标分解和责任追究,促进治超合力的形成。
(二)迅速行动,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制定有力举措,迅速展开工作,严格履行部门治超职能,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密切协作,确保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督导,确保实效。县治超办要进行常态化的督导,对治理效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治理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严肃问责,限期整改。同时,积极协调新闻媒体,精心策划宣传攻势,争取各界广泛关心和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