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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新青区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7 11:55:04 来源:网友投稿

新青区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办法一、为确保我区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新青区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新青区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办法(仅供参考)



新青区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办法


一、为确保我区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移送与责任追究工作。

三、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同意后,依法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接收案件材料并及时处理,将处理后的结果通报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机构。

四、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证据或依据、不参加听证或调解,不执行行政复议建议书或意见书等问题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六、行政处分应当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

七、本办法由新青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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