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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赞皇县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7 12: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有投融资平台资产监管工作,促进国有投融资平台科学化、规范化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赞皇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赞皇县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赞皇县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

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有投融资平台资产监管工作,促进国有投融资平台科学化、规范化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赞皇县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投融资平台,是指赞皇县惠康生态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赞皇县兴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皇达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嶂石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赞皇县龙飞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赞皇县润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县政府全资设立或控股设立的国有法人(以下简称平台公司)。

第二章  平台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赞皇县兴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非经营性公益建设投资项目。县政府决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融资。

赞皇县皇达市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通过银行贷款、招商引资、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和BTBOTPPP合作等融资方式促进县城建设。

河北嶂石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服务,特别是作为嶂石岩景区的旅游发展股份合作、融资合作、引资合作、项目合作的平台。

赞皇县惠康生态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全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旅游项目的引进、开发、施工建设;全县生态绿色产业、基础设施、移民搬迁、新能源扶贫开发项目的引进、开发、施工建设;其它农村发展项目的引进、开发、施工建设;农业、扶贫培训及技术信息服务;网上销售、仓储物流。

赞皇县龙飞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场地整理基本建设;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提供融资信息服务;引导和组织社会资本参与我县开发区的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生态环保、战略性新型产业、装备制造业等领域进行建设与投资。

赞皇县润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服务、水工大坝工程服务、河湖整治工程服务、堤防工程服务、江河堤坝设施、城市防洪设施、蓄滞洪区设施。橡胶坝拦河设施、山洪防御设施(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的施工;水处理及净化水厂工程)。

以上平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需变更经营范围和申请相关许可资质的,须经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并报县政府备案。细则施行后成立的投融资平台,经营范围以县工商局核准和主管部门批准范围为准。

第三章  投融资程序

第四条 平台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应遵循如下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平台公司应结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项目计划和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款来源和具体额度等内容),适时向县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后批复平台公司。

(二)制定计划。平台公司根据县政府批复的年度建设项目,制定投融资年度计划。

(三)审核审定。平台公司的投融资年度计划,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议批准后由县国资监管机构下达融资计划到各平台公司;各平台公司应严格执行投融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投融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四)项目实施。平台公司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严格按照县国资监管机构下达的投融资计划进行。平台公司不是实施主体的项目,由平台公司依法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工期等工程事宜。

第五条 平台公司应于每月末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本月融资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平台公司、财政部门按上级和对应的农发行、农行、国开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开立资金账户,用于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支出、结算、偿还等。

第七条  平台公司可根据年度投融资计划,与上级融资主体公司、农发行、农行、国开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贷款融资相关合同(协议),统一承接各项目贷款融资资金。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贷款融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根据相关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情况、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拨付资金。

第九条 项目贷款融资资金落实后,平台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完成量和时间节点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工程质量要求,确保达到标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规划和设计范围内工程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平台公司报县国资监管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拨付必须严格按项目规划和设计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为:工程实施(中标)单位按规定提出付款申请,所在村(单位)出具意见,依次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平台公司、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平台公司会同县项目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和贷款融资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平台公司承担的公益性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的偿还要按照县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由县财政局负责协同项目主管部门、平台公司,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偿还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平台公司承担的市场类经营性项目,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向政府出售服务形成的收入、项目运营收入、资金利息收入等公司全部收益,按还款计划向金融机构办理还款。

第十五条  县政府成立项目资金监管小组,由县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监察和各项目对口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项目资金的贷、用、还等各方面全程监督,监督检查采取关键节点、专项检查、跟踪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监管小组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将各项目建设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移交融资主体备案存档。各项目主管部门、平台公司、施工单位及相关乡、镇、村应积极配合项目资金监管小组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平台公司人员经费的监管。平台公司管理层和职工的薪金额度由公司提出意见,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和县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对平台公司日常运营经费的监管。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执行,一次性费用在1-2万元的,报主管项目县领导及主管财政的县领导批准后使用;一次性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报县主要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平台公司董事长经县委研究推荐后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委派,平台公司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经县政府授权后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委派。

平台公司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所在企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平台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平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平台公司董事会提出人选或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选用,选用条件、程序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并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平台公司管理者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平台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三届,监事会主席和会计师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委派到平台公司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委派任命;到平台公司工作的一般干部职工,经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委派到平台公司任职的人员原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按照国家公务人员管理的,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档案封存和人事关系保留原单位两种方式对待。

同意档案封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相关程序依规将行政、工资等人事档案进行封存,不再保留原单位职务和待遇,同时纳入公司管理体制,按照企业制度进行聘任管理。需解封人事关系时,要提前3个月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审查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同意后,由相关人事部门予以办理,同时解除与公司聘任关系。

人事关系还在原单位保留的,享有原行政级别、工资级别等应有待遇,须向监察部门作出不在企业领取任何薪资报酬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平台公司应尽快向上级党委申请成立党支部,将平台公司全部党员的组织关系调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县委推荐,上级党委按相关程序任命。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鼓励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合理融资投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广泛开拓市场,将公司做大做强。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平台公司利润应上缴财政。

县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对国资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失误和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由相关单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平台公司管理者、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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