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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赞皇县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7 12:30:07 来源:网友投稿

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监督和规范评审中介机构,保证评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赞皇县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赞皇县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完整)



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

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 监督和规范评审中介机构,保证评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选聘或招标确定进入备选库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估单位。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因评审项目产生关联方关系,存在间接利益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当按要求申请回避。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决算确实需进行评审的,需经政府同意后方可评审。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确定

第六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确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备案中介机构中确定若干家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估单位,并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分别签订为期一年的委托合同。

第三章     评审委托和质量管理

第七条 评审委托。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县财政局作为委托主体,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项目,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所有入围乙级及以上中介机构中参考报备专业抽取;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从所有入围甲级中介机构中参考报备专业抽取。

第八条 评审业务的进度质量管理:

(一)中介机构在接受评审任务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接收、校验,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并报评审中心备案。

(二)中介机构应在资料完整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中介机构需要对评审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时,必须通知评审中心派员同步跟踪。项目中材料设备价格统一执行相应期的省市造价信息,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参考市场询价。

(四)中介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所有在审项目的进度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报送评审中心。

(五)中介机构完成评审后,送评审中心复核。复核资料应包括:委托资料,评审初审报告、现场踏勘记录、工作底稿等。中介机构的初审报告内容应当详细准确,对项目的关键节点提出科学合理的预算控制建议。

第九条  评审中心复核:

(一)评审中心接到复核资料后,成立项目复核小组。对复核过程中的意见分歧,进行协商沟通和会审。

(二)评审中心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书》,提出原则性意见和参考性意见。

(三)原则性意见主要有:

1.违反相关政策法规依据的;

2.定额适用或套用错误的;

3.工程量计算存在明显误差的;

4.其他存在明显差错的。

对于原则性意见,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更正,以上问题计入误差率,作为考核依据。

(四)参考性意见主要有:

1.理解性分歧、执行标准不一致的;

2.定额、标准套用有争议的;

3.材料、设备价格有争议的;

4.其他细小偏差的。

对于参考性意见,中介机构按要求召开内部会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核定评审结果,参考性意见作为综合考核的依据,不计入误差率。

第十条 根据评审中心的复核意见,中介机构提交正式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的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全面。中介机构对报告质量实行三级复核制度,保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业务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中介机构考核采取单项目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单项目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包括评审时效和评审质量两部分。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包括综合实力、工作质量和评审服务三部分。

第十三条  单项目考核由评审中心复核人员组织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由评审中心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由评审中心存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作为下一次招标的业绩参考。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科学评审、高效评审、廉洁评审和阳光评审。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未按时限完成评审任务的,每拖延一天相应扣减委托评审费的0.3%,并计入考核内容。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后两位且复核误差率超过3%的中介机构,取消该中介机构两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参与权;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六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在履约期间,除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外,由于中介机构自身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和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按照约定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影响评审结果,给财政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费用标准

第十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由县财政支付委托评审费。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评审工作中发生的办公费、加班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全部由中介机构负担。因特殊情况,需要长期到外省出差评审的,费用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  委托评审付费标准,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市场付费,执行以下标准:

预算评审付费分为基本费与效益费。

(一)基本费付费标准为:评审金额100万及以下项目基本费1500元,金额101-500万项目基本费3000元;金额501-2000万项目基本费4500元;金额2001万以上的项目基本费6000元。

(二)效益费付费标准为:100万及以下按审减额的5%101-500万按审减额的3% 501-1000万按审减额的2%1001-2000万按审减额的1%2001万以上按审减额的0.6%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以上评审活动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赞皇县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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