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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5-27 12:3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完整)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0年,慈善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全社会支持慈善氛围更加浓厚,全民参与慈善意识更加提升,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是政府支持。2016年起,县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事业。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要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以及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项目、配套扶持、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成为常态。

二是社会捐赠。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服务体系,规范慈善募捐主体行为,创新慈善救助形式载体,构建慈善捐助网络平台,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做大慈善资金规模实力,围绕“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充分调动企业和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同时,全面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是慈善组织。逐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实现全县慈善组织网络布局合理、层级多元、辐射覆盖。同时,建立和完善慈善事业与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的运行机制。

四是慈善文化。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把慈善意识、慈善理念的传播、教育和培养作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幸福赞皇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工作

(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慈善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倡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一是组织好每年818日的“全民慈善捐赠日”活动,让“一元爱”善行赞皇,让“一元捐”汇聚正能量。同时,积极开展“春暖人心、夏送亲情、秋助夕阳、冬温善行”为主题的四季慈善大救助品牌活动。二是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品牌,鼓励企业以“留本捐息”、“分年付本”、“一次捐助”的方式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和项目慈善基金、定向捐助基金等系列慈善基金,实现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的互动与双赢。三是设立慈善爱心超市和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群众就近日常捐赠和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爱心超市救助网络。四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五是依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社会慈善募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与形式自行发动组织和接受社会慈善捐赠,对于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

(三)大力发展基层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强化基层慈善工作站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方式,支持慈善工作站开展互助救助活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创建工作。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将评估结果与财政扶持、政府转移职能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挂钩。

(四)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慈善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加强慈善组织资金账户的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六)大力培育慈善行业组织。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七)依法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

(八)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对慈善组织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彩票公益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二)加大社会力量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三)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四)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县政府每年都要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建立赞皇县慈善人物榜,对我县公益慈善事业的领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隆重表彰命名,并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行为和贡献作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中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支持机制,对为我县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使其做大做强。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特殊困难时,慈善组织应予以优先资助,并为其创业和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五)健全慈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四、监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三)强化部门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健全责任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事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协作机制。建立以县政府牵头,民政、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动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慈善机构网站,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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