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甘岭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好上甘岭区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以及中组部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组厅字〔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上甘岭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上甘岭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上甘岭区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以及中组部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黑龙江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黑发〔2006〕24号)、《中共伊春市委办公室、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企合一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办发电〔2016〕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确保我区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实施公务员登记工作,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登记工作应遵循“严格、公开、稳妥”原则。“严格”就是要严格掌握登记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登记条件、办法和程序操作;“公开”就是把登记的条件、标准、办法、程序和确定的登记人员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稳妥”就是精心组织,平稳过渡,妥善处理登记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公务员登记范围
(一)机构范围
此次登记所包括的机构为:
1、区委机关;
2、区人大机关;
3、区政府机关;
4、区政协机关;
5、区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
上述区委、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文件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第十一条中所列范围的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纳入此次登记范围。
(二)人员范围
上述机构中的下列人员纳入登记范围:
1、2013年9月11日以前进入机关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除外)、符合登记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
2、2013年9月11日以后调入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通过军转安置进入机关的人员及其他纳入登记范围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3、经组织批准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休养,到2013年9月11日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享受相关待遇。
三、公务员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使用行政编制且在岗的国家干部。
(二)必须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认真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
(四)经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人员。
(五)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公务员登记:
1、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2、经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人员;
3、其他暂缓公务员登记的。
(六)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公务员登记:
1、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2、2013年9月11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
3、其他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工作部署(6月20日—6月25日)
1、成立组织机构。我区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纪检、信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 结合我区实际由相关部门共同会商,拟制定上甘岭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登记范围、登记条件、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分流措施等。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正式下发,上报市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并附市编办批复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3、召开会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贯彻落实《全市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会议精神》启动会议,严格把握政策,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将公务员登记的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公开,充分维护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组织培训。区组织、人社部门对全区登记单位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熟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掌握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平台及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
(二)第二阶段:范围确定(6月26日—7月12日)
1、落实“三定规定”。此次登记必须在“三定规定”工作基础上进行。区编委办制定各单位“三定规定”,各单位根据“三定规定”,将机构、职能、编制和人员全部落实到位,务必将行政编制落实到人头。完成此项工作后,进行下阶段工作,核定人员的原则:根据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坚持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选拔的原则,配备各职位的任职人员。
2、核准机构。按照此次登记范围要求,区编委办要对登记范围内的机构进行核准,明确进行登记的机构数目,并将机构名单(附件2)经市编办核准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
3、人员调整。区组织、编制、人社部门要对涉及公务员登记人员身份、使用编制类别及履职岗位情况进行核查,对编制和岗位不一致的混岗人员,依据组织、人社部门的任职文件或干部介绍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编制与岗位职务要相一致,不能在占用其它编制、职务及岗位。
4、人员落编。未落编人员须在全区编制总量及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办理。
(1)任职、军转干部落编。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通过军转安置进入机关的人员,在单位有相应的领导和非领导职数的前提下,依据任职文件和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材料办理落编。
(2)其他人员落编。2013年9月11日前进入机关未办理落编的人员,先按照公务员登记的范围、标准及考核情况确定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人员办理落编。
(三)第三阶段:组织考核(7月13日—7月17日)
1、制定考核办法。此次登记采取考核方式进行。由区组织、人社部门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制定考核办法。
2、组织开展考核。各单位按照考核办法,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认真开展考核各项工作。
3、上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将考核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将个人考核表(附件3)存入档案。区组织、人社部门将考核结果以报告形式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
(四)第四阶段:审核申报(7月18日—7月31日)
1、审核登记条件。区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应做好对拟登记人员的条件审核工作。严格按照登记的范围、标准及条件,依据拟登记人员的个人档案、考核情况及相关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定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2、对拟登记人员进行公示。经各区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对在职人员的编制类别和登记条件进行审查和认定后,确定拟登记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3、上报拟登记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所在单位填写拟登记人员名册,经单位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将拟登记人员名册(附件4)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领导,保证登记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工作。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组织落实。
组 长:印 岩 区委书记
高 明 区长
副组长:赵金伟 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
郑在军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 员(按姓名笔画排序):
丁贵富 区监察局局长
龙显辉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负责人
刘丽敏 区财政局局长
刘金库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杜恒瑞 区编委办主任
房占凤 区信访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龙显辉(兼)、刘金库(兼)、杜恒瑞(兼)
(二)职责分工
公务员登记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编制部门负责对全区机构、职能、编制的认定;组织和人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纪检部门负责对登记全过程进行监督;信访部门负责做好信访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务员登记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登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区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纪检、信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各负其责,加强沟通联系,互相支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在区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共同完成好登记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登记工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严禁扩大登记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在人员任用方面,要坚持竞争、择优和依法任免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对于在登记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确保平稳登记。作为公务员登记工作的主体,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妥善处理解决好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要妥善安置未登记人员,按照我区的实际情况,将各单位超编人员分流到储备库,储备库之外部分超编人员(编制在事业平台内或本单位有事业内设机构的)所在的单位工作职能可以划入事业的调到事业中,其余超编人员和不符合登记条件人员分流到林业局部门中。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未登记人员的思想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解决问题,不得将矛盾问题转交上级部门,要确保人员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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