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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赞皇县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7 13:15:05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国有投融资平台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赞皇县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赞皇县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国有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国有投融资平台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融资平台,是指县政府全资设立或控股设立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国有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公司)。

本办法所称管理者,是指国有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县发改局国有资产管理科(以下简称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鉴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等基础管理工作,通过派驻管理者等方式,依法对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与监督。

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公司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

(二)指导和促进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机制;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推进公司落实经营投资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向县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情况,接受其监督、评价和考核;

(六)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接受县政府及县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公司应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出资人负责;依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控制度,建立经营投资责任管理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应当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预算编制、审核、执行与考评制度。

公司监事会、监察和内部审计等机构应当依法发挥监督职能,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实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承担法律事务的内设机构和岗位。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选用,选用条件、程序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开。

公司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者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届,监事会主席和会计师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其任期内审计不少于一次,离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与管理者岗位履职评价制度,并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管理者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规定程序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述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管理时,应留存书面材料,并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赞皇县政府批准:

(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公司资产重组、股份改造方案,国有股权转让;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投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五)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六)投资、捐赠,为他人提供担保、承诺、拆借资金;

(七)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融资方案;

(八)公司全面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及其他财务事项;

(九)公司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财政性担保等事宜;

(十)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免;

(三)会计政策变更;

(四)涉及较大数额的公司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较大数额的公司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就前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充分论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等程序,并记录参会人员意见,经签名确认后存档。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前述会议。

第五章  投资和融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应遵循如下报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公司原则上应适时向县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后批复公司;

(二)制订计划。公司根据县政府批复的年度建设项目,制订投融资年度计划。

(三)审核审定。公司的投融资年度计划,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议批准后由县国资监管机构下达融资计划到各公司;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投融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投融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应于每月末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本月融资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县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每年对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状况进行2次以内(含两次)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超过2次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县财政部门通过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对公司的资金进行监管。具体监管细则由县财政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对国资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失误和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由相关单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者、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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