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在基本生活、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临时困难,整合救助资源,发挥救助综合效应,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赞皇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
同办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在基本生活、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临时困难,整合救助资源,发挥救助综合效应,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形成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为民务实清廉”主题,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方式,规范社会救助服务功能,全面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社会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3.社会救助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流程
(一)统一窗口名称,规范服务标准
各乡镇(街道办)要依托现有的便民服务中心(大厅), 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做到有专门办公服务场所,有救助服务人员,有专用微机,专用服务电话,有规范的管理制度,逐步健全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构筑救助工作申请受理平台,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有救助业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规范的承办制度和办事流程,建立工作台帐,明确一名主管副职和2名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承办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办)都要开通求助受理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求助申请。
(二)加强部门协同,规范办理流程
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救助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馈救助情况。民政局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在做好民政部门相关救助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协调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残联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衔接流程,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凡在“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群众求助诉求,统一填写《赞皇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办(介)单》,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受理窗口及求助对象本人。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调查核实、分项处置、转介服务、主动救助、情况反馈、档案管理等八个环节。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并依照相关救助规定提供必需材料。
2.分类登记。受理窗口接到救助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申请救助项目等进行分类登记。
3.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方式,真实掌握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分析申请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按程序、依政策准确处置申请人诉求并督促落实到位。
4.分项处置。乡镇(街道办)能直接承办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即时办理;不能直接承办的,开出转(交)办函,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签字后,转送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救助管理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办)转送的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按相关程序按时予以办理。救助申请事项较为复杂、救助管理部门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5.转介服务。申请人需要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受理单位可以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
6.主动救助。对陷入生活困境的特困人员救助要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要改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对村(居委会)群众反映的特殊情况可上门服务,确保救助无遗漏、无死角、无盲区,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7.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转(交)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社会组织承接的救助服务,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转介单位反馈结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救助申请无论办结、转办、告知等情况,乡镇(办事处)救助窗口都要在1个月内公示办理进度情况。
8.档案管理。乡镇(办事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要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日常工作中的资料整理与档案管理工作。
四、救助职责分工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受灾人员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卫生局、计生局为协同责任部门)。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县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提供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救助(如减免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等)。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密切衔接的费用结算机制,对低保、五保对象进行一站式减免,卫生局要对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病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助。其他持票据报销的贫困对象,由民政局按季度予以救助。
教育救助(教育局为主要责任部门,民政局、残联为协同责任部门)。负责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职教中心、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园)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位贫困子女、因受灾或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入校(园)的残疾学生。采取减免费用、定期发放救助金、给予生活补贴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住建局为主要责任部门,民政局为协同责任部门)。负责对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人员、城镇困难群众提供住房救助。采取配租公租房、发放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法给予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人社局为主要责任部门,民政局为协同责任部门)。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就业救助,负责职工医保参保对象的参保登记、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要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贴息、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提供公益岗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法律援助(司法局为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县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免费咨询、免费代理诉讼、减免诉讼费等服务,切实解决困难家庭合理法律诉求。
临时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公安局、市容环卫局为协同责任部门)。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公安局、市容环卫局要对城乡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并及时引导护送到民政部门,对突发急病人员及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公安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弃婴办理户口登记。
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时完成,对因特殊原因导致求助申请在办理时限内确实无法完成的,经本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适当延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司法局、卫生局、计生局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集中进行调度和交流,负责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的意见和措施,协调和督促各部门落实开展救助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办)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也要相应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在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同时,加大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宣传,让群众了解工作的目标、救助范围、工作流程、办结时限和监督措施,提高救助政策知晓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做到制度化、长效化。
(三)全面公开公示。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全面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将社会救助工作范围、时限、标准及开展情况及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社救工作得民心,困难群众得实惠。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要依法行政、履职守责,明确救助工作责任主体,认真做好各项救助工作。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相互推诿、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以及在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