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减少原煤散烧污染,改善我县环境质量,根据《石家庄市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函[2015]57号)文件要求,现就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平山县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
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减少原煤散烧污染,改善我县环境质量,根据《石家庄市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函[2015]57号)文件要求,现就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梯次推进”的原则,县乡协同、分工负责,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为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2015年推广使用洁净型煤5.4万吨,完成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任务。配套推广民用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2000台。到2017年全县洁净型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三、财政补贴政策
2015年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补贴。
(一)洁净型煤。平山县2015年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确定为800元。居民购置洁净型煤每吨500元,其余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补助型煤生产企业。全县范围内使用分散采暖燃煤锅炉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财政不予补贴。
(二)型煤专用炉具。城乡居民购置示范推广的型煤专用炉具,每台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居民负担20%。
四、责任分工
(一)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平山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推广实施方案;负责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负责会同督查室督导各项工作落实;负责收集、汇总洁净型煤推广数据,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二)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宣传发动和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负责审查、核实本辖区洁净型煤推广数量;负责汇总本辖区洁净型煤推广数据,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负责型煤推广具体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以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做好洁净型煤需求登记和款项收交工作,居民只交纳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居民交款后由村委会代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出具收据,作为购买凭证;企业会同村委会制作以户为单位的居民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购买型号、数量、金额等);型煤企业对村出具洁净型煤购货发票或收据;企业根据销售情况,在不影响居民采暖的情况下,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制定型煤有序配送方案,报县工信局并抄送有关村,确保按计划配送到位。同时,严格核实型煤销售数量,将销售明细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洁净型煤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并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负责洁净型煤和型煤炉具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县级补贴资金的落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四)县环保局。负责洁净型煤燃烧环保性能跟踪检测,减排效果核算;负责对单位和居民用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储存、使用超标煤炭行为。
(五)县质监局。负责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负责组织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开展批次自检。
(六)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洁净型煤相关推广宣传工作。
(七)县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县工信、环保、公安等部门,取缔无照经营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散煤销售点;负责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八)县公安局。负责协助配合县工信、环保、质监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防止和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九)其他部门。县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或符合省地方标准的散煤。
(十)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山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项工作落实。各乡镇、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乡镇长、管委会主任负总责,乡镇主管副职具体抓,村支书或村长为责任人,发挥好主体作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搞好宣传引导。全面开展“使用洁净型煤,共创洁净蓝天”系列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宣传部和各乡镇、园区管委会配合,通过报纸、电视台、村广播等多种媒体,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宣传工作。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利用集日、文化活动等时机开展现场试烧,组织群众到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现场参观,了解洁净型煤的节能环保效果、推广流程、销售价格和补贴方式,不断增强居民和单位自觉燃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散煤治理。各乡镇要对本辖区煤炭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布局规划和没有环评手续的交易场所、储煤场和煤炭销售点一律取缔,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储煤场一律关停整改。环保局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机制,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储存、使用超标煤炭行为。
(四)严格质量监管。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兼顾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要从原煤的采购、原料配比、添加剂配方优化、型煤生产等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确保型煤产品达到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要求,确保居民好烧好用。质监部门要做好煤质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加强型煤产品质量监督。
(五)强化责任考核。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对辖区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乡镇、园区管委会负责,按周统计本辖区内所有用煤单位洁净型煤用量,于每周四报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局),县政府与有关乡镇和园区管委会签订责任书,纳入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年终由县大气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