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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县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7 14:35:1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县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县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机制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544)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要求,建成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利用1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起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我县不发生由病死畜禽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畜牧业发展安全。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推动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引进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实行财政补助,企业自负盈亏。

(二)合理布局,统筹推进。按照“规范建设、合理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综合考虑企业、市场、物流、环保、交通、养殖规模等因素,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三)布点收集,规范管理。按照“就近便利、区域设点、布局合理、密闭运输、监管可控”的原则,根据养殖密度,建立收集体系,形成暂存点存放、保险服务点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

(四)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市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及运输车辆补助,县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场环保设施建设、服务点车辆运行、暂存点冷藏设备购置等补助。同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独家承保,大力推进政策性养殖保险,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条件。

()依法监管,确保安全。以防止疫源扩散传播、防止流向餐桌,防止污染环境、防止违规运营为基本要求,依法建立覆盖病死畜禽收集、储存、处理的监管制度。

三、主要建设内容

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规模养殖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存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建立收集服务点,购置专用运输车辆收集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1.建设模式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

2.建设进度计划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2016年完成建设任务。

3.场区选址与建设标准

场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和环保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养殖分布、交通状况和环境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综合因素,方便病死畜禽处置且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

建设标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技术规范》(DB13/T-2152-20140)、《石家庄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

处理能力:日处理能力不低于6吨,占地不低于5亩。

处理方式: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规定,我县无害化处理主要采用干化化制法。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

设立集中服务点及暂存点,购置专用运输车辆收集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集中服务点、暂存点设立要与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同步完成。

1. 设立集中服务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依托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设立集中服务点,负责指定区域病死畜禽及其他病死动物的鉴定、勘查、收集、登记等工作。每个集中服务点配备小型封闭运输车一辆。

2. 设立暂存点

备案规模饲养场配备容积不小于600立升的冰柜,大型规模饲养场建设不小于10立方米的冷库。

3. 配置专用收集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配备专用自卸式封闭冷藏运输车,根据需要收集服务点及暂存点的病死畜禽。

西部偏远乡镇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需要,由县财政投资,再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

(三)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1. 实施财政专项补贴政策

市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谁建给谁的原则,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场基础设施建 设、无害化处理设备、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保设备、专用运输车辆运行补贴。县财政设立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无害化处理场环保设施建设、服务点车辆运行、暂存点冷藏设备购置等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县畜牧水产办和县财政局制定。

2.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整合惠农政策。财政、发改、畜牧等相关部门养殖项目资金要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逐步建立起支持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的长效机制。

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配套资金。按照农财办〔201211号文件要求,落实县级配套补贴资金。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补贴,其补贴在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确认等环节的补助比例和支付方式根据运营成本合理分配。执法部门查扣病死动物及产品后,监督无害化处理的进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在河流、水库、田野、路旁、乡村及城市公共场所等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在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处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统筹兼顾,做好其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其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在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参照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整合国家在畜牧业方面的有关政策,探索切实可行的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

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保费地方配套资金,做到应保尽保,畜牧、保险部门加强协作,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要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清收相结合,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场(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

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立案查处。有关部门要相互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加强资源化利用监管。无害化处理场与炼油厂、生物肥料厂等符合农业部门规定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规范其产物流向。畜牧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的监管。

3. 建立病死猪收集处理运行机制

按照“区域设点、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集中服务点利用小型封闭运输车对病死畜禽进行统一收集、登记、运输。无害化处理场利用专用冷藏车辆根据需要到集中服务点收集运输。集中服务点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负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及保险公司人员在集中服务点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确认。运输病死畜禽的专用车辆应当加贴明显标志、配备消毒设备、人员防护装备、行车记录仪和定位系统,并在交管、畜牧、食药监备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派专人对无害化处理场依法监管。在备案规模养殖场、集中服务点、无害化处理场、有关保险公司、动监监督机构分别建立台账及管理制度,做到环环签字,数字准确详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畜牧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畜牧、财政、发改、环保、规划、食药监、公安、市场监督、税务、国土、回舍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办,负责具体工作开展。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二)达标考核验收。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完成后,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先行验收,然后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府组织畜牧、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县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区域集中服务点、备案规模养殖场暂存点建设完成后,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初验合格后,县政府组织畜牧、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发改、财政、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加大对无害化处理场及集中收集点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完成。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的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完善病死动物收集、储运、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执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指导,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达标排放。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各有关乡镇、村要对弃置在辖区内公共场所和水库等周边的病死动物,及时清理处置,做好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食药监、公安、畜牧、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和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保险理赔机制。畜牧、财政等部门会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进一步增加畜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争取养殖保险实现全覆盖,切实提高承保率。进一步规范完善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对没有畜牧部门确认和无害化处理场证明的,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付。

(五)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与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确保病死动物收集、储运、处理的全程有效监管,防止随意处置和非法经营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保证人员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六)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形式,采取以会代训,发放明白纸,农村大喇叭广播,乡村集市庙会宣讲等方式,结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户)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和全社会广泛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识,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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