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本级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收入划分改革,完善市区财税体制,理顺市区收入划分,根据《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方案】鹤岗市本级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鹤岗市本级税收收入分
享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收入划分改革,完善市区财税体制,理顺市区收入划分,根据《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逐步打破企业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区税收分享比例,建立简明、统一的税收收入分享机制。
(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在保持省对市收入分配格局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实际,保持市区既得利益基本不变。
(三)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市区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各方积极性;逐步完善税收共管制度,避免随意免、减、缓税收收入。
二、主要内容
(一)中央和省对市明确的税收分享办法。
1.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区分享35%。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所得税的60%,省分享5%,市区分享35%。
3.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7个税种,省各分享5%,市区分享95%。
(二)省明确的市对县税收分享办法。
市对县分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契税的5%。
(三)市区税收分享办法。
1.增值税:市区企业增值税共享35%(其中:市分享10%,区分享25%)。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区共享35%(其中:市分享10%,区分享25%)。
3.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7个税种,市区企业共享95%(其中:市分享70%,区分享25%)。
4.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100%均为市级收入,不参与市区分享。
5.参照《省方案》规定,我市以2015年为基期年核定市对区返还或上缴基数。
三、相关内容
(一)在收入基数核定上,基于《省方案》明确的,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以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对全市经济具有牵动作用的重点税源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及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作为市级税源不参与市区分享。区属地方小煤矿收入及洗(选)煤企业,仍作为区级收入,市级不参与分享。其他企业按属地征管原则,坐落在哪个区域内,就为哪个区域的税源企业,实行市区分享;此外,为促进区级政府积极培育财源、发展经济,对于跨区域异地落户的区属招商引资企业,仍属于招商引资区税源企业,按原税收入库级次执行,并按上述比例实行市区分享。
市区税收收入按本方案重新调整划分后,税务部门要配合市区财税体制的核定,及时提供划分后市属和各区税收情况,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也要配合收入分享改革做好调库等相关工作。
(二)在支出基数核定上,由于各区经济基础,支出构成存在差异,为切实保障区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财力需要,参照《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四煤城区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级财政将在调整划分区级收入的基础上,统一重新核定各区级政府运行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必需的基本刚性支出。各区财政实际发生的环境卫生、政权建设、农业、农村发展等相关项目性支出在进行必要分析测算的同时,视地方财力可能,适时加以考虑并纳入支出基数。
(三)收入和支出基数确定后,为均衡市与区、区与区间财力水平,对各区测算后的收入凡大于支出基数的区,实行收入上解,并结合现行财政体制相应确定各自上解比例;凡收入小于支出基数的区,实行收入定补,并结合现行财政体制相应确定各自的定补比例。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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