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规范全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行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登记的法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区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区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行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对辖区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位置、权属、界线等进行核实,对需要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测量。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发证。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以村屯为单位,统一进行换证、发证工作。争取在2013年9月份之前完成六个村的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14年6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全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范围和任务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为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符合规划、权属来源合法、没有纠纷争议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发证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对需要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详细调查,完善发证资料,完成发证工作。
(二)对已经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发证资料进行核实。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发证资料开展换发证和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五)《黑龙江省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六)《黑龙江省宗地代码编制实施办法》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红岗区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土地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由国土分局局长、规划分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公安局分局局长、杏树岗镇镇长任副组长的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同时抽调业务骨干常年负责该项工作。
五、工作原则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依法依规登记发证。
(一)宅基地使用权除下列情形之外的,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村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或司法判决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决文书取得的。
5、其他依法取得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每个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2、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办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确定土地使用单位。
3、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7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4、兼并依法拥有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的,因抵押权实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其他合法原因继承和授予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决文书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他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工作程序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与村庄地籍调查同步开展,完成一个行4弦政村的地籍调查,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包括:
(一)准备工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组建工作队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同志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具体工作。
3、组织技术培训。通过技术培训使参加土地调查登记的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熟悉技术路线,掌握操作要领,规范工作程序。
4、落实经费。认真编制预算,积极争取资金,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所需经费的落实。
5、遴选调查队伍。在具有黑龙江省村庄地籍调查资质的调查队伍中,选择作业单位。
6、其他准备。做好土地调查登记发证所需通告、宣传材料、表格、土地证书、仪器、工具等项工作内容的准备。
(二)通告。村庄地籍调查和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应由区政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或张贴等方式发布。
在发布通告的同时应召开区、镇、村不同层面的宣传动员会议。
(三)地籍调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权属调查是对每宗地的权利人、权利内容、权利来源和土地用途等进行调查,并在现场标定宗地界址、位置,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的工作。
地籍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物测量等。综合权属调查的地籍要素生成地籍图、宗地图、面积汇总表,并编绘地籍挂图。
(四)登记申请。地籍调查结束后,土地权利入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申请土地登记。
1、具有登记申请资格的分别是:
(1)宅基地使用权由户主依法申请;
(2)乡(镇)、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依法申请;
(3)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使用土地的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人依法申请。
2、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证明。申请办理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登记,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审批材料等。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审批材料等。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解书;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4)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4、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及时予以受理一并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五)权属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土地登记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1、土地登记人员在进行土地登记初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查。应审查其使用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查。应审查宗地界址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地类认定是否合理;面积计算是否准确等。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查。应审查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等。
2、土地登记人员的初审意见,应当填写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初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该宗地的权属性质是否为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权属来源及权属演变过程;
(3)地籍调查成果审查结果;
(4)登记依据及建议;
(5)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六)公告。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将拟登记结果在村委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申请复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当事人。
(七)注册登记。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审核人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审批人在批准意见栏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并加盖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土地登记批准后,根据土地登记审批结果,制作土地登记簿和土地登记归户卡。
土地登记簿中的土地登记卡应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土地登记簿按地籍区或地籍子区为单位装订成册。
(八)核发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应根据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填写。土地登记人员在核发土地证书时,应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并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土地登记人员和领证人对土地证书记载的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领取土地证书。
(九)资料归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件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按宗地立卷归档。
七、登记发证成果
(一)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包括:
文字成果、档案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二)文字成果包括: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三)档案成果包括:
1、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档案;
2、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界线争议原由书及处理情况档案;
3、土地登记簿和土地登记归户卡;
4、土地证书签收簿。
(四)数据库成果包括: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
2、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