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唐山市丰南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区财政局通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角度出发,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所属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区财政局招标征集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上级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工程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索赔情况,以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含计价)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按照规定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区财政局应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获得批准后,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设计变更,应在变更前,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报送区财政局。变更后累计金额超过概算的应先行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送区财政局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能力的,由区财政局委托招标征集入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工程价款结算须经区财政局审核”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区发改局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后,区财政局应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按照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以及购置需要支付安装费的大中型仪器设备等专项支出,应报区财政局评审。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区财政局应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5%-20%作为竣工结算尾款,待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竣工决算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批后,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在实施规定评审程序后,出具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包括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区财政局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义务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照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区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认可评审意见;
(四)根据区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由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细则和内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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