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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北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7 17:30:07 来源:网友投稿

北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北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北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北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64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面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及全省“五大规划”,按照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较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主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2020年,北安市闹龙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保持或优于III类;乌裕尔河水质稳定保持在Ⅳ类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控制用水总量

强化用水监督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快制定乌裕尔河水量分配方案。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用水监督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提高用水节水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 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商务粮食局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编制《北安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严审批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依法逐步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实行地下水水位控制,按省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和禁采区、限采区范围,积极推进超采区内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项目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市水务局、市国土局负责)

2.提高用水效率

市政府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17%23%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对高耗水行业采用省新修订的用水定额,同时鼓励高耗水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实现企业对标达标。强化节水监察和环境监察,促进重点行业及经济开发区节水技术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市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市级公共机构于2018年建成节水型单位。开展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检漏、测漏排查,推进“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到2017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配套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从源头消减城市径流总量。到2020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性面积达到4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大力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节水灌溉水平。到2020年,完成2 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市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达到 40万亩,旱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4 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62 以上。(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全面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配合)

加强河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新建水电水利工程要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制定运行调度方案,泄放设施运行情况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承担生态供水任务的现有水利工程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方案满足生态供水需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对我市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松花江干流、嫩江干流的河流,科学确定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并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配合)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加强源头控制。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禁止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十小”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局配合)

加强重点行业源头控制。进一步加大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农药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配合)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应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2017年年底前,黑河(北安)健康产业园)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商粮局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科学编制《北安市“十三五”污水治理建设规划》,加快推进规划项目落实,确保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快速发展的城镇化需要。现有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年底前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和再生利用要求。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5万吨/日,全市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大力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各地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2020年年底前,全市新、改建排水管网不低于45公里,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配合)

2020年,北安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年底前,市区及各乡镇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年底前,依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清理整顿。禁养区划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未按要求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开展粮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稳步增加马铃薯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实现马铃薯与谷物协调发展。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开展米豆麦轮作,促进化肥需求低的小麦、大豆面积恢复性增长;在北安市周边扩大发展设施农业蔬菜生产,减少农业污染。(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局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设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植保一体化服务示范,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5%。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大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监管。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扩大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到2020年,力争全市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30万亩。(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开发办配合)

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消纳及监测预警体系。全市水稻主产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进一步加大水产品产地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力度,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无公害养殖技术。鼓励和扶持使用人工配合饲料。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市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级达到6个,水产健康养殖面积达到8 万公顷。(市水产局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对农村分散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向上争取“以奖促治”资金政策,以地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地区为重点,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个。(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配合)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015年起,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淘汰完成情况每半年报上级工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除等量或减量置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项目予以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黑河市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配合)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要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要着重防控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配合)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市政府要按照《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

3.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直接向乌裕尔河等河流(湖泊)排水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水体超标污染物应执行减量置换。加强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如超过承载能力的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市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配合)

4.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全面推进工业水综合利用,满足高耗水工业和缺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需求。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5%。(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水务局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推进污水再生水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市执法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末梢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乡镇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末梢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生活饮用水日常抽查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市环保局、市卫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水务局配合)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市区、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完成市区及重点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完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拆整治。严格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企业监管。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到2017年,完成全市所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采取有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配合)

加强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2020年年底前完成市本级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实施重点乡镇水厂改造升级以及供水管网改造和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22公里,新增供水能力 4万吨,城市公共供水实现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达标双目标。(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配合)

2.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按国家总体安排部署,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督促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和废渣堆存,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商粮局配合)

3.深化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

继续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推进乌裕尔河北安段的综合治理。加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整治力度。到2020年,乌裕尔河水质有所改善。(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配合)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闹龙河水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配合)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市区水体无黑臭现象。按照国家部署,2017年年底前,市本级建成区要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执法局、市农业局配合)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省推进计划启动《北安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方案》编制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参与)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对季节性缺水严重的重要湿地实施生态补水,重点保证松嫩平原乌裕尔河流域湿地生态补水。到2020年,争取实现湿地面积90万亩,退耕还湿4.3万亩。(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配合)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现有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类资源保护区检查评估。配合国家制定实施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争取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项目。(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产局配合)

三、制度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全市要在2016年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加价制度。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加价制度。到2020年,争取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上达到维护成本水平。(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配合)

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我省将在2016年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至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201711日起在全市范围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要公开透明,做到应收尽收。按照国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要求,我省在2015年年底前要将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水平,201611日起全市范围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渠道,鼓励其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政府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北安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北安分行配合)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中央和省财政水环境保护资金的争取力度。要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全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要纳入市政府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国家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大对环境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北安市支行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北安分行配合)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推动落实环保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信息进行上网公布,以信息公开推动建立企业环境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人民银行北安市分行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强制度建设

健全制度。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管理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和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配合)

严格标准执行。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调机制。北安市配合牵头地市建立流域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参与会商,参加组织的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乌裕尔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水环境相关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开展跨界水体监测。力争达到具备独立完成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网格,自201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城镇环境协管员和农村环保监督员制度。组织参加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既有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其限产、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配合)

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排污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强化环境保护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乡镇、市直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对乡镇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机制,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信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情况。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部署、分区(段)负责”的原则,在重点河流建立“河(段)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实现河流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及进一步改善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采用“十三五”环境统计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编制北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结合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核算方法和考核机制,推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配合)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企业依法实施许可审批,严格进行监管。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区入园。(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局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北安市制定和完善全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并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进一步整合衔接现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排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部署,参照省排放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制度,建立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利用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

结合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落实,围绕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相关技术,面向全省征集梳理成果并力争在我市开展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

2.鼓励支持应用技术研究

整合市内科技资源。对符合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立项条件的水环境基准、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等应用性基础研究给予支持,为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估、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方面的技术开发提供应用性基础研究成果。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重点支持先进技术与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落地。(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市外侨办配合)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支持市内骨干企业高寒地区生活污水脱氮除磷深度处理、饮用水微污染去除、面源污染治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泥高效脱水技术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推动建立符合市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到2017年年底,全市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筛选和推进适宜PPP模式的环保服务类项目建设,研究制定支持PPP项目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配合)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市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制定并公布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配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北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各乡镇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目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监测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全市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同各乡镇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参照省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考核办法,每年对各乡镇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争取的重要参考。(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对有关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市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邀请公众、环保公益组织参与重要环境执法行动和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每月公开举报受理和环境信访案件办理信息。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做好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宣传力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给予必要支持。(市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基地,开展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等,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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