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省、市发展学前教育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除公办幼儿园、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外,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1.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2.应达到《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中规定的办园条件;办园规模在100人以上;班容量遵循国家标准(小班应在20—25人之间,中班应在25—30人之间,大班应在30—35人之间);省级三类幼儿园以上;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
3.具体收费标准与本县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上限不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4.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总校(县城幼儿园报县教育局职成教股)提出书面申请。
2.县教育局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3.县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县教育局与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签订《普惠性服务购买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4.县教育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备案,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扶 持
第五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一般支持政策
1.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县财政对该项资金足额配套,专项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落实上级对学前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幼儿的资助政策,补助标准和幼儿享受比例与在公立幼儿园入园幼儿同等对待。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教学研究、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权利。教职工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对于长期在民办幼儿园工作,成绩突出的园长和教师,要予以表彰。
3.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计划,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县教研室、进修学校等教研机构作用,通过开展学术研究、课题实验、专业咨询等方式,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提供服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和教师评价激励机制,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特殊支持政策
1.享受特殊支持政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一般认定条件;
(2)严格按照《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生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生均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应有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
(3)民办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每班按“两教一保”标准配足教师和保育员;民办幼儿教师应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任职条件。保育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的资质;
(4)办园规模在300人以上,省级一类幼儿园以上。
2.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特殊支持政策
(1)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布局,新建、改扩建规模在300人以上、建设标准达到省级一类及以上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可按公益事业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方式向举办者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2)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扶持大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重点用于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经费不足等。
(3)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办园质量等实际情况,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中挑选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教师,到缺乏专业园长和副园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导工作,也可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职。可根据幼儿园需求情况,按照每20名幼儿派驻1名教师标准予以师资支持。派驻程序为:每一新学期开始前(8月份)符合条件幼儿园向辖区总校提交申请(县城区幼儿园直接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经总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研究后统一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入教师。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两年核定一次。县教育局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觉自律,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每年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分类奖补办法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八条 县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25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备案程序进行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违规收费。
第九条 县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须用于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
第十条 县教育部门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县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合理退出机制。通过检查、暗访、调研、评估、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