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
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安排部署,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输出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强化创业培训,着力解决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中的突出问题,广泛调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其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创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创业平台进一步完备、创业服务进一步改善,加快形成有利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体制机制和良好环境。2017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区或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全省创建20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现全省农民工等人员5万人返乡创业,带动就业15万人。
二、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返乡创业格局
(三)促进产业转移升级带动返乡创业。支持各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拓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领域。支持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省发改委、工信委、农委、商务厅、工商局负责)
(四)鼓励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实现本地产品与外地市场对接。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民族特需用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等进行挖掘、升级、品牌化。(省发改委、工信委、农委、商务厅、民委负责)
(五)引导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发展一村(镇)一品、一县一业,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特色村镇建设,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省工信委、农委、林业厅、民委、发改委、住建厅、扶贫办负责)
(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竞争力。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领办创办农业服务企业、产业协会等新型服务主体,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农技推广、农资配送、品牌打造、产品营销,带领农民共同进入市场,有效抵御经营风险。(省农委、林业厅、发改委、工信委、民政厅、扶贫办负责)
(七)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新经济形态,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积极参加各类机构电子商务培训,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扶持有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建电子商务、物流快递企业。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利用大型电商企业开拓农村市场的契机,拓宽省内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实现特色产品与农民工等人员原输入地市场有效对接。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建设乡村站点,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为农民提供代买代卖等服务,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县、乡两级结合产业优势建立返乡创业电子商务基地、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或补贴,拓宽“一村一品一店”覆盖范围。(省商务厅、工商局、工信委、交通运输厅、林业厅、财政厅、农委、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八)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以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支持通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培育工作,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依托平台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电商快件分拨中心,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完善快递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快递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人社厅、商务厅、科技厅、工信委、财政厅、农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教育厅、扶贫办、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负责)
(九)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各地要根据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相结合,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农村创业基地。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专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培育中小微涉农市场主体。支持和引导各地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省发改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科技厅、工信委、农委、人社厅、水利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十)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编制和实施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专项培训计划,深入开展创业培训进乡村活动,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企业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依托职业教育资源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行动、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等专项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农产品经纪人”等创业培训。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推广“创业培训+电子商务”模式,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经纪人。创新培训方式,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省人社厅、农委、教育厅、工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一)优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农村社区等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资源,开展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推进创业服务向农村延伸。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探索完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其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返乡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省人社厅、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住建厅、农委、财政厅、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负责)
(十二)改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项目推介、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管理辅导、信贷融资等深度服务,并帮助其改善管理、改进技术、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发展,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省人社厅、财政厅、农委、商务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三)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深化与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四、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十四)市场准入政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门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全面实行“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注册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发展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省工商局、财政厅、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十五)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减税和普遍降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文件执行。(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负责)
(十六)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同时进一步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所创办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提供贴息。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省财政厅、人社厅、农委、扶贫办、工商局负责)
(十七)金融服务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强化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金融支持。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返乡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个人信用贷款、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联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资源禀赋条件的创业企业,贫困村互助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予以支持。(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负责)
(十八)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在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内创办返乡创业企业,可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发改、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可安排相应项目,帮助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入园创业。对入驻园区(孵化基地)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和企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省发改委、商务厅、人社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农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五、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工作,建立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结合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的支持力度。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的落实,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强化示范带动。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构建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深入发掘返乡创业方面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