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涉县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依法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农牧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涉县植物检疫站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额;
(四)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以县农牧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植物检疫站应当确定1名法制员,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机构(含法制员,下同)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
(二)法律依据材料(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理内容是否适当。
第八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需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该执行而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原局发有关行政执法办理程序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