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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邯郸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23-05-28 08:05:17 来源:网友投稿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方案】邯郸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供大家参考。

【保险方案】邯郸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

合并实施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二、任务目标

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有效整合基金和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为国家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供经验。

三、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将两项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为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计算)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9%,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失业人员费比例为8%,由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参保人员退休后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缴费比例,按照《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491号)有关规定执行。

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专户管理。职工医保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医保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中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结算。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利用职工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将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医保结算平台,同时不断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情况。

(五)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支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邯郸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沟通协调,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合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主要任务,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合并实施工作平稳推进。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加强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意义,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实施期间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有效做法要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奠定基础。领导小组要对试点期间的各项改革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五、本方案有效期一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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