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新一轮(2015-2017)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德府发〔2015〕6号文章来源:政府办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点击数:39次更多字体:小大各乡(镇)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新一轮2015-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意见,供大家参考。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新一轮
(2015-2017)乡(镇)财政
管理体制的意见
德府发〔2015〕6号文章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点击数: 39 次 更多 字体:小 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财政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当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情况和我市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运转情况及财政收支的特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和税收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乡(镇)经济发展实力,保增长、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收入、支出基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坚持市财政与乡(镇)利益兼顾的原则,理顺分配关系,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坚持财政分配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逐步缩小乡(镇)之间的差距,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核定收支、收入超预期奖励、短收抵扣经费、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收入和管理
乡(镇)财政收入。乡(镇)财政收入一律上划,集中上缴市国库,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德惠经济开发区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除外)。
乡(镇)税收收入。每年市政府按照年度预算,参照各乡(镇)前三年预期目标平均数,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分乡(镇)下达国税、地税收入预期目标。
乡(镇)的非税收入。乡(镇)的非税收入按“预算法”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及时缴入国库,编入乡(镇)年度预算,用于乡(镇)基础设施维护、维修和建设。
对乡(镇)招商引资临时发生的征地拆迁、两费补偿、保证金等,要及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坐收坐支。
(二)乡(镇)支出核定
市财政对乡(镇)财政支出实行统一核定(德惠经济开发区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除外),乡(镇)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支出核定后,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乡(镇)人员经费按现行工资统发人数及现有工资标准和待遇进行核定。由于差旅费提高标准,乡(镇)政府办公经费等(“三公”经费除外)在上一体制期基础上增长10%。乡(镇)新增减人员(经市政府招录人员、调进调出人员等净增减额)的经费、正常增资、津贴补贴、当年职工死亡安葬费、一次性抚恤等政策性支出由市财政按政策规定调整指标。乡(镇)新增加的支出项目,清扫街路人员工资、垃圾处理、消防车费用等,按照乡(镇)管辖村每个村5000元计算给予补助。乡(镇)基础设施需要维护、维修和建设时,由各乡(镇)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配套措施
(一)实行增收节支奖惩机制
1.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税收预期目标,在增收节支上做出贡献的乡(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超税收预期目标30%以下的,奖励超收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超税收预期目标31-50%的,奖励超收额地方所得部分的40%;超税收预期目标51%以上的,奖励超收额地方所得部分50%。奖励资金原则上优先安排改善民生等公益事业支出。
2.要按照税源的存量、增量、潜力和财政收入贡献程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位居全市前三名的乡(镇)单独给予财政收入贡献奖励。
3.对未完成年度税收预期目标的乡(镇)要抵扣经费,上限为20万元。
(二)严格规范和管理乡(镇)政府债务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坚决禁止发生新的债务。对历史性债务要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偿还机制,制定偿还措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五、工作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合力抓好收入目标的落实,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禁互相划转域内税收。
(二)严肃财经纪律。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财经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对故意扰乱财经秩序私设“小金库”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做好考核。市财政部门要在每年末,对各乡(镇)完成收入预期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把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兑现奖惩。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
(二)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我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三)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