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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应诉工作办法

时间:2023-05-28 10:35:07 来源:网友投稿

应诉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部门应诉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应诉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交通建设,根据建设法治邯郸有关工作部署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诉是指办理以市交通运输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应诉工作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应诉工作办法



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部门应诉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应诉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交通建设,根据建设法治邯郸有关工作部署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诉是指办理以市交通运输局为被告的诉讼工作,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办理以我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以及我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动提起的诉讼工作,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我局主管该方面业务工作的业务处室或者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应诉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具体案件的应诉工作,局政策法规部门给予配合和法律支持。

第四条 局办公室或有关机构接到有关应诉通知后,应当按文件签批程序处理,在1个工作日内批转应诉主办单位办理,同时抄送局政策法规部门阅知。

第五条 应诉主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商局政策法规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起草答辩状;

(二)准备证据、依据以及其他应诉材料

(三)提出委托代理人推荐人选,经局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送人民法院;

(四)办理有关法定代表人证明等应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应诉主办单位发现被诉行为违法的,应当提出主动纠正的建议,报局领导审定后主动纠正,并做好相对人撤诉、和解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应诉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阐明我局观点,积极维护我局合法权益,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程序。

第八条 局办公室或有关机构接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判文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应诉主办单位,并抄送局政策法规部门阅知。

第九条 应诉主办单位或者局政策法规部门对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判文书认为应当上诉或者申诉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或者作进一步处理的,应诉主办单位应提出具体履行的意见,会签局政策法规部门,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做好后续履行工作。

第十一条 我局收到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书的,由案件主办单位研究回复意见,会签局政策法规部门后,按程序在3个月内书面回复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负有应诉工作责任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应诉工作中不作为、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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