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阶梯水价制度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阶梯水价制度,做好实施城区居民阶梯水价有关的便民服务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发改价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方案】肥乡县城区阶梯水价制度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城区阶梯水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阶梯水价制度,做好实施城区居民阶梯水价有关的便民服务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88号)和市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邯价管〔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县城区(不含县城南北环外村供水)凡实现抄表到户(含委托物业抄表)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开始施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总表(合表)计费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待实施户表改造后分步执行。
二、阶梯水价计量
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户内人口4人(含)以上的家庭,可凭有关证明向县供水公司申请增加水量基数,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一年期满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三、阶梯水量基数
阶梯设置分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居民家庭每户月用水量不超过10立方米确定;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上按居民家庭每户月用水量不超过15立方米确定;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
四、阶梯水价的级差
基本水价实行阶梯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不实行阶梯价格。第一阶梯基本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第二阶梯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促进节约的原则制定;第三阶梯水价按照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状况、有效抑制浪费的原则制定。第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价格分别为:1.60元/立方米、2.40元/立方米、4.80元/立方米。
五、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
以一年为一个阶梯水价计量周期,县供水公司将每次居民客户分档基数水量剩余情况在水费账单中进行提示,以便居民客户能及时掌握自身用水情况。居民家庭户年度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内的执行基本水价,超过第一级的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级的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2016年水量计量周期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按12个月计算。
六、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基本水价确定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在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0%,即1.7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不上浮)
七、阶梯差价收入的使用
县供水公司因第二、三阶梯水价超过第一阶梯水价获得的差价收入,用于县供水公司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由县物价局监督使用。
八、低收入家庭保障措施
经县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并继续执行现行水费优惠政策。(特困职工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救助工作的意见》(邯工总〔2002〕11号)“每户每月减收3立方米”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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