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家、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
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基础上,初步推行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实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由于该制度尚处起步探索阶段,还存在认识程度不高、工作机制不健全、参与事项不明晰、评价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形成长效有力的法律顾问参与、考核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律服务的事项
根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身法定职责和权力清单,按照行政管理目标流程,突出重点环节,梳理相关法律事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事项清单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参与事项范围,力求目标明确、事项清晰、重点突出、职责到位,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全程化、规范化。
(一)对政府或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起草或对拟发布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对外交往、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
(四)对国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和企业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六)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七)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八)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和舆情控制;
(九)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申诉、抗诉等矛盾纠纷处理活动;
(十)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二、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机制
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导,统筹协调政府法律顾问,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模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队优势,有组织、有针对性地为行政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推行分类分组参与政府领导涉法事务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政府领导分工,结合法律顾问专业特长,对法律顾问分类分组,建立起相对定向参与政府领导涉法事务机制。需要法律顾问参与重大事项论证、重要合同签约、应急事务处理和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政府领导要求组织相关法律顾问参与。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上报。政府法律顾问应针对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全面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情民意,掌握了解工作规律,着力提升政治、行政、法律与社会综合素养,不断提高分析和处理实际政务问题的能力。
(二)组织专业律师到政府法制机构挂职。由政府法制机构统筹调度,从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中,选用擅长行政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强的优秀律师,分期分批到政府法制机构挂职法务助理。法务助理主要负责协助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规范性文件修改、政府合同审查,办理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赔偿、行政裁决、行政应诉等日常政府法律事务。把法务助理挂职机制作为培养和储备政府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并纳入政府法制、人社、司法行政及律协等部门的信息管理,专门建档立卷。
(三)推行政府与部门法律顾问层级责任制度。在开展行政机关法律事务服务工作中,实行政府法律顾问与部门法律顾问联动机制,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做到主体明确、分级负责。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法律事项,承办部门的法律顾问应熟悉情况,把握实质,从合法、合理等方面进行实体性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对部门法律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部门法律顾问未尽到审查责任、出具的法律意见违法或明显不当等情形,退回承办单位,并责令部门组织法律顾问再次审查。对仍然不认真履行部门审查职责、出具的审查意见存在重大问题的法律顾问,建议承办单位予以解聘。
(四)逐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和公务员职业化建设要求,会同编制、人社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配备公职律师长远规划;根据空编和进人计划,逐步采取外部录用与内部遴选相结合的方式,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人员进行资源调配,并结合公开招考,尽快形成公职律师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重点执法部门要制订激励政策,鼓励在职公务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做好公职律师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三、推行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
各级行政机关要探索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增强政府法律顾问责任意识,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积极性、创造性,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完善工作纪实制度。采用法律顾问个人工作纪实与行政机关登记核查相结合的量化统计办法,建立法律顾问登记台账,及时将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项填入《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事项登记表》,详细登记参与时间、对象、项目和效果。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每半年向政府法制机构集中报告一次,填写《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事项汇总表》。行政机关对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应逐一进行核对,形成客观真实的工作实绩纪实。
(二)建立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评议制度。采取日常评议、半年中评、年度总评的方式,对法律顾问进行评议。日常评议,主要依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纪实,不定期抽查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数量。半年中评,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律顾问提交的半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采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年度总评,在法律顾问提交年度书面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听取每位法律顾问的口头述职,结合日常评议、半年中评,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态度、参与数量、质量、效率等总体工作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等级。
(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奖惩机制。坚持考核结果与报酬挂钩,将法律顾问的考核评议等次作为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采取基本费用加绩效奖励的方法计算报酬,并集中结算。坚持考核结果与评先创优挂钩,将法律顾问工作效果,作为评选优秀政府法律顾问集体和个人,以及确定和推荐市、省、国家级优秀律师和优秀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突出贡献奖励。坚持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挂钩,对恪尽职守,认真履职,服务成效优异,考核等次较高的优先续聘;对工作评价等次较低,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四、强化对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一)成立考评组织。成立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司法行政、财政、人社等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考评小组,负责对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和服务,组织对法律顾问进行绩效考核评议及奖惩兑现。
(二)积极配合支持法律顾问工作。坚持责权相统一,在赋予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任务时,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工作和参加重大项目论证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便利,保障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
(三)搭建法律顾问交流平台。通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之家、研究会、讲堂、论坛、书面信息、文体活动及微信、QQ等现代交流手段,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法律顾问进行业务交流、成果展示、学术研讨、法治文化创建等活动,进一步拓展法律顾问的交流空间,不断提升法律顾问服务政府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四)形成保障合力。政府法制、编制、人社、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积极构建与法律事务工作任务相匹配的保障机制,重点解决落实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确保政府法律顾问有条件干事、有能力干事。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本《意见》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