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东辽段征收土地拆迁工作,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集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集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东辽段征收土地拆迁工作,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集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按时施工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在县政府领导下,由辽河源镇政府、渭津镇政府、白泉镇政府、泉太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从实际出发,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按省、市政府时限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2、坚持谁的任务谁领、谁的责任谁负的原则。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涉及本乡镇、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3、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补偿安置办法,保障群众利益。
4、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5、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6、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组织领导
集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东辽县集双高速征地拆迁指挥部,全面组织协调征地拆迁工作。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好征地拆迁具体工作。
总 指 挥: 王伟国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副总指挥: 王 飞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赫 岩 副县长
孙佰富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张继征 县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 汪经广 县监察局局长
武俊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秀兰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路林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海军 县发改局局长
张凤利 县财政局局长
丛贵杰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迟延军 县住建局局长
韦廷彦 县人社局局长
郑万祥 县审计局局长
王成礼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闫征武 县林业局局长
温成辉 县农业局局长
刘少鸣 县水利局局长
管政华 县环保局局长
朱庭军 县畜牧局局长
陆宝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 任:赫 岩(兼)
副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
办公地点:县交通运输局
三、实施办法
(一)征地拆迁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涉及乡镇及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明确专职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本部门征地拆迁工作。
(二)征地拆迁依据设计执行,因设计变更确需增加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额度的,由县集双高速征地拆迁指挥部涉事部门会同乡镇、村共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
(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征收土地补偿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执行。
(四)对被征地户确实不便于耕种的剩余地头地角,经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共同确认属于无法耕种的,县集双高速征地拆迁指挥部同意后,只给农民安置补偿费,土地归集体所有。
(五)退耕还林按耕地标准给予补偿。
(六)对失地70%以上的征地户变为供应户后,新建住房应给予审批宅基地。
四、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补偿。
1、国有土地。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
(2)民营、私有企业等依法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扣除使用期限进行合理补偿。
2、集体土地。
征收土地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补偿标准,并在其标准上上浮20%。征用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25倍计算,给予两费补偿,即农民安置补偿费旱田19倍,水田17倍;集体土地补偿费旱田6倍,水田8倍。
3、林地。
(1)国有林地只补偿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
(2)集体林地、个人承包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4、在征地范围内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地上物补偿。
1、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土地性质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
2、集体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
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评估价格以有资质的房屋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补偿。
对无照房屋、且现已居住,属唯一住宅并由乡镇、村证明,经房屋产权部门确认后,可按有照房屋补偿。有照住房且为本村户口的拆迁农业户和虽无照但为实际居住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为本村户口的拆迁农业户,由乡镇、村具体解决落实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根据相关政策,非农业户房屋拆迁不予解决宅基地。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有照房每平方米评估价格上浮20%的标准给予奖励。搬迁、误工费及租房费每户补助1800元,换装照明电设施费用每户补助3000元;符合解决新建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宅基地的,每户补助10000元。
工业户房屋搬迁不予解决宅基地,按原居住地征用宅基地标准折现补偿。农业户房屋搬迁不重新建房也可按工业户标准补偿。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工商执照在有效期内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15%、10%给予补助。
3、地上经济物补偿。
旱田、水田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年的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其他作物由农业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关于农业生产标准棚室的补偿:标准棚室构建物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标准棚室和室内外所种植农作物由园艺特产局进行鉴定并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关于四旁树的补偿(林地以外的树木):
①密度标准。
1—2年生,平均每株占地面积为不小于3㎡,即每亩最大密度为223株;3-5年生,平均每株占地面积不小于4㎡,即每亩最大密度为167株;6-10年生,平均每株占地面积不小于5㎡,即每亩最大密度为133株;11年生以上,平均每株占地面积为不小于6㎡,即平均每亩最大密度为111株。此外,葡萄平均每株占地面积为不小于1㎡,即每亩最大栽植密度标准为667株。其它藤本树种可参照葡萄适当增减。
②补偿原则。
不同树龄的果树,按照同一树龄株数最多的确定最大栽植密度。其补偿额度不得超过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的补偿金额。
不足标准密度株数的按实有补偿;低于标准密度株数的,对树下生长的经济作物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超出栽植密度标准株数的部分,不予以补偿。
在果树补偿测算过程中,对同一地块各树龄果树的补偿,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补偿额度高的进行测算补偿。
对于疏于管理、生长较弱的果树,应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其它树木补偿标准:胸径5厘米以下的10元/株,胸径5-10厘米以下的20元/株,胸径10-20厘米以下的30元/株,胸径20厘米以上的50元/株。
灌木补偿标准:每丛墩面积1平方米为20元,不足1平方米的为10元。
4、没有列入评估范围的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1)房屋附属物补偿
有线电视:300元/户
固定电话: 320元/部
(2)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
民用电力木杆:400元/根
民用电力水泥杆:220伏500元/根
380伏800元/根
坟:1000元/座
磨米机:400/台
粉碎机:400/台
(三)根据有关规定拟征地通知书下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四)方案没有涉及的拆迁物补偿标准与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予以解决。
(五)本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办法由东辽县集双高速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属地征收,施工企业直接向施工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县及县以下的一律免缴,须向省及省以上缴纳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按低限缴纳或缓缴。
(三)拆迁农户异地建房免收耕地占用税。
(四)涉及农业被拆迁户异地建房的,优先办理各种手续;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房照只收工本费。
(五)征地拆迁管理费按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沿线乡镇作为本区域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应设定专项资金账户。配合涉事部门做好征地拆迁核量工作,负责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落实被拆迁户新建房宅基地,在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负责保障所在辖区内的施工环境,确保正常施工。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由乡镇直接与涉事部门联系。征地拆迁资金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对按时完成征拆任务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本乡镇征地拆迁设计量和评估的资金总额0.5%提取。结余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必须用于解决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的规划、预审、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审核装件报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制定,被征用土地地类的认定(含三电迁改用地、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小三改用地),被拆迁户新建房屋用地的安置和审批工作,对原有产权房屋证照的核验、认定及存档立卷工作;依照法定要求组织征收听证,按程序确定评估公司,组织测绘部门核定土地面积和分解到户并进行公示,录制发布公告前沿线征收范围的影像资料;负责征收土地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法律诉讼和信访调解,指导乡镇实施土地征收,按省政府推进方案时间节点做好相应工作。
(三)林业局负责林地林木的确权、规划、勘察、设计、审批、组织砍伐,林地和林木补偿标准的制定及征收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法律诉讼和信访调解,指导乡镇全面开展林地、林木征收工作。
(四)农业局负责地上农作物、特种经济作物、农业生产棚室及施工造成农作物损害的评估认定工作,负责征收过程中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法律诉讼和信访调解。
(五)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负责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的保障工作,配合乡镇做好依法征收工作。
(六)县环保局负责施工过程中噪音污染、粉尘污染等环保问题的监察监测工作,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维护施工环境及沿线群众的利益。
(七)住建局负责组织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测量、核量,为评估提供依据,负责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解释、法律诉讼和信访调解。
(八)综合执法局负责被征收人重建房屋的规划审批,行政执法权限内的违建执法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法律诉讼和信访调解。
(九)信访局负责群众上访接访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上访问题。
(十)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利设施的拆迁认定评估、确认补偿价格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宣传工作。
(十一)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争取、审核、拨付与管理工作,依据涉事部门、乡镇、村共同确认的补偿金额向乡镇拨付资金。
(十二)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联系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做好服务等工作。
(十三)县集双高速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的指挥协调工作,监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个案问题。负责集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汇总、报表工作。
(十四)监察局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健全防控措施,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五)县法制办负责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十六)审计局负责征地拆迁的审计检查工作。
(十七)检察院负责征地拆迁中侦查工作人员有无渎职侵权等犯罪情况。
(十八)人社局、社保局负责解决征地拆迁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问题。
(十九)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办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税务问题。
(二十)畜牧局负责养殖企业及养殖户相关问题的评估、鉴定、认定等工作。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办理从事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事宜。
(二十二)宣传、广电部门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报导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二十三)司法局负责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十四)农电、供电、移动、联通、电信、吉视传媒公司负责征地拆迁中的电力和通讯设施的迁移工作,并依据本部门的预算申请,经财政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偿。需向上级部门协商解决时由本部门自行协调。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沿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向拆迁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同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二)周密安排,细致工作。要按照本方案执行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时间节点,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流程,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三)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要设立专账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资金拨付、报销手续。
(四)严肃纪律,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标准执行,杜绝违规实施征地拆迁。从严查处征地拆迁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五)加强督查,奖惩分明。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六)整理资料,立卷归档。沿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立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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