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
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通化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通发〔2015〕5号)发布实施以来,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城镇人口增长缓慢、城镇结构不合理、城镇化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4号)要求,围绕把通化建设成为吉林省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区、东北东部中心城市、国际医药健康名城的发展目标,借助发展“大健康”产业和打造吉林省向南开放重要窗口的有利时机,坚持将产业发展、产业创新和产业转型作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前提,始终把以产兴城、依城促产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效路径,突出经济发展对城镇化的带动作用,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围绕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范实行居住证制度,同步推进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配套改革,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
(一)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双落地。
1.出台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意见,到2020年,实现1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市公安局负责)
2.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部门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的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民政局负责)
(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3.全面落实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城镇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负责)
4.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5.完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政策措施,推进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全面开展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市民政局负责)
6.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的同城同等待遇,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7.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8.积极开展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和培育劳务经纪人,每年农民工市民化培训500人,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9.改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实现转移支付测算分配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市财政局负责)
10.探索农民“带地进城”的有效途径,弥补农民进城个人成本,增强农民向城镇转移的动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着力推进特殊整治区的综合整治。
11.加大特殊整治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林业棚户区、国有垦区、独立工矿区、生态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洪涝灾害威胁区等)的整治力度,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国有垦区与城中村危房改造工作,到2020年,完成各类棚户区等危房改造任务。(市城建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环保局负责)
12.鼓励特殊整治区移民搬迁,加快辉南县、通化县、二道江区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实施江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程;引导搬迁人口向中心城镇转移;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生态移民,向城镇集中。(市城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3.大力支持特殊整治区移民创业和再就业,开展劳动力培训,优先安排移民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等到公益岗位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负责)
二、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坚持多元发展,注重彰显特色,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发展品质,增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支撑能力。
(五)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
14.加快建设公路、铁路、空中交通立体网络,优化内部交通路网,加强对外交通联系。打通各类“断头路”,加强城区道路微循环系统建设,提高道路通达性。到2020年,人均道路面积14.1平方米。(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5.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交通方式高效连接的交通网络,规划建设城市主客运站枢纽站。到2020年,万人拥有公交车辆5.3辆。(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负责)
16.加快城市静态停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城市智能立体停车场。(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
17.加快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合理布局电力、通信、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地下管网。(市城建局、市公用事业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
18.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工业基地搬迁、旧城更新、道路整治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力争全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81公里。(市城建局负责)
(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19.研究制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市城建局负责)
20.推进省级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与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更新相结合,加快建设雨水滞留设施、雨水收集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海绵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全市建成区面积比例不低于20%。(市城建局负责)
(八)推动新型城市建设。
21.加快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到2020年,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全部达到100%;加快城市绿地系统建设,逐步消除城区裸露地面,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浑江为轴心,扩展滨江游园绿地面积,到2020年,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全线绿化建设34公里。(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2.加快城市人文精神建设。大力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加大力度扶持医药、葡萄酒、人参和滑雪等成长型品牌。继续推进高句丽王城、辉发古城遗址保护性开发,强化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重旧城改造中抢救和修复历史文化遗产。打造采参习俗、山水、冰雪等特色城镇文化品牌。(市文广新局、市城建局负责)
23.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构建“智慧通化云中心、云平台、城市信息管理中心指挥系统、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等九大应用系统”总体规划框架。实施“数字通化”工程,推进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建立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城市网格化管理、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旅游、智慧社区等服务项目。(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九)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24.推进幼儿园和居民区同步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和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
25.全面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城区与周边乡镇开展医疗联合体,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到2020年,每个乡镇办好1所公办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1个村卫生室,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达到85%以上。(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6.加强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电影院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0年,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实现免费开放,农家书屋全面实现数字化阅读,行政村、社区室外健身器材实现全覆盖。(市文广新局负责)
27.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6张。(市民政局负责)
28.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人防设施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城市备用水源,保障用水需要和饮水安全。(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负责)
三、优化城镇空间格局
科学构建以“一纵两横”城镇轴带为骨架、“两区”为主体、“三门户”为先导、重点特色小城镇为补充、便捷高效基础设施为纽带的通化市新型城镇化形态格局。
(十)构建强大中心城市。
29.结合通化空港区位优势,形成依托交通轴线组团发展的空间格局,突破行政空间界限,促进市区与通化县以及柳河县和集安市部分乡镇的功能一体化,实现中心城市发展空间的有效拓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0.强化通化、白山的空间联系,结合河谷型城市的组团发展特点,大力推进“五(道江)鸭(园)铁(厂)”组团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1.抓好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以丹东港为战略支撑,开展跨区域物流、临港经济重点领域合作,推动铁路跨越工程、河道综合治理、土地整治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一)推进梅柳辉经济协作区建设。
32.加强梅柳辉各行政主体间的合作,促进朝辉一体化,努力形成通化北部新的中心城市,推动梅柳辉与吉林中部城市群的融合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3.加强梅柳辉在道路、水务、公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共享共建,抓紧建设梅河口市区到朝阳镇的一级公路,加快各类专业市场以及配套服务体系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负责)
(十二)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34.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城建局负责)
35.重点解决流域水污染、工业大气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到2020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负责)
(十三)加快发展特色小城镇。
36.明确城镇发展定位,大力培育城镇特色产业,形成以县城为中心的一批具有发展成为工业大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潜力的特色小城镇,带动人口向城镇集聚,打造城乡一体化的联接节点。(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负责)
四、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融合延伸,改善乡村生活环境,提升农民生活品质,构筑城乡互动产业链,统筹城乡发展。
(十四)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37.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加强农村公路的维护管理,到2020年,农村公路平均好路率力争达到7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8.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村光纤到村,推进宽带网络向自然村的延伸。(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39.调整优化城乡中小学布局,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薄弱学校改造。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深入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市教育局负责)
40.推动城市医院对县、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定期开展城市综合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巡诊活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1.推进城乡“结对子、种文化”,鼓励发展农村民办文化,扶持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市文广新局负责)
42.继续实施新农村“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启动新一轮30个重点村建设。(市农委负责)
(十五)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3.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突出发展生态型、智慧型、效益型、特色型、开放型、安全型农业。(市农委负责)
44.积极发展粮食、特产等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吉林长白山人参”“长白山林蛙”等具有独特地理标志的品牌。(市农委负责)
45.积极培育引进加工型、流通型、服务型、技术型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市农委负责)
46.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完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配套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六)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47.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和“快递下乡”。(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48.推进适应乡村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
49.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高质量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对列入搬迁规划且有搬迁意愿的483名贫困人口,结合土地整治、小流域治理、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生态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分批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0.妥善解决好搬迁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搬迁群众可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搬迁居民可享受农村或城市低保、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
五、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完善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流转机制,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提供有效供给。
(十八)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51.大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交易平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研究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的鼓励政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九)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
52.合理确定土地投资强度和亩均利税,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清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低效用地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53.积极对废弃工矿用地进行复垦利用,进行特殊整治区建设用地整治,加大申报国家废弃工矿用地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力度,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全市城镇建设用地合理需求。(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十)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54.规范运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交易平台。(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负责)
55.依法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创新投融资机制
围绕去杠杆、降风险,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构建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
(二十一)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56.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采取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权授予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城镇化项目建设。(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加大政府引导力度。
57.运用财政贴息、奖补等手段,引导和带动民间、社会等资金投入。(市财政局负责)
58.推动新型城镇化试点积极谋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争取省级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9.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三)强化金融支持。
60.加强与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接合作,增加信贷规模。(市金融办负责)
61.支持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市金融办负责)
七、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二十四)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
62.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降低购房成本和门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购房贷款利率和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市公用事业局、市城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负责)
63.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64.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二十五)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65.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进一步严格申请准入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动态监管,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66.建立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市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加快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
67.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整合、盘活存量房产资源,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市公用事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负责)
68.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市金融办负责)
(二十七)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
69.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70.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进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打印备案制度。(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八、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
充分发挥省、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先行先试的先遣队作用,大胆探索、以点带面、寻找规律、凝聚共识、梯级推进,总结提炼可复制的经验,带动全市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二十八)加快示范镇和重点镇试点建设。
71.推进金厂镇省级城镇化示范镇试点建设,加强金厂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承载能力,强化招商引资,突出产业发展,推动特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扎实稳妥落实“三区三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负责)
72.推进辉南镇省级重点城镇扩权试点,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为重点,赋予辉南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辉南县制定放权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加大对授权事项的指导与监管,确保辉南镇试点建设顺畅高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73.积极推进10个市级示范镇和重点镇试点建设,以试点镇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提升城镇建设品位、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加大开放力度,集聚外部资源和要素,引进战略投资者,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积极探索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走出一条具有通化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和上下互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
(二十九)强化政策协调。
74.市发展改革委在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会同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和政策制定落实,强化对各县(市、区)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新型城镇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5.建立新型城镇化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各县(市、区)新型城镇化工作进展情况和省、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
76.各县(市、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国家、省、市确定的城镇化发展任务和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加强监督检查。
77.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三十一)强化宣传引导。
78.利用通化电视台、通化日报等主流媒体,发挥市场化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重大政策举措和各地典型经验做法,营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