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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8 13:00:1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公开透明、多方监管,更好地发挥慈善工作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扶贫济困。充分发挥慈善帮扶工作救急解难、扶贫济困的作用,引导支持各类慈善力量,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慈善帮扶活动。

2.坚持鼓励创新。积极营造慈善环境,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渠道,形成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新方式。

3.确保公开透明。坚持捐赠者自主实施捐赠意愿,依法有效公开慈善信息,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监管各类慈善主体和慈善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基本形成慈善氛围浓厚、政策落实到位、信息公开透明、行为规范有序、志愿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具有邯郸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倡导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机构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支持和鼓励慈善组织及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和慈善义卖、义拍、义展、义演、义教、义诊、义赛等多种形式参与慈善事业,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畅通社会参与慈善捐助渠道。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加强社区慈善建设,推动城市社区和较大村镇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方便群众捐赠。面向京津,吸引国际和省外较大的慈善组织到我市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三)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捐助。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慈善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如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方可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检查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布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部公开。公开途径: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信息公开专区,慈善组织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投诉,及时答复调查和处理结果。

(五)严格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优惠。

(六)大力发展支持各类慈善组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政府要加大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包括彩票公益金在内的各项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评价和监管,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增强慈善组织活力。

三、规范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落实日常监督检查、慈善项目专项检查等制度。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公示、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二)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建立我市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慈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慈善组织要按照《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计划和捐赠方要求使用捐赠款物。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对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慈善活动等开展评估。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单位和个人。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我市慈善工作领导机制,组织制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工作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慈善工作的难点问题。民政部门作为我市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强化保障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税务、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文广新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做好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建立针对慈善工作的考评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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