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培育“巨人”企业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通化市“巨人”企业培育计划》,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形成我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培育“巨人”企业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培
育“巨人”企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通化市“巨人”企业培育计划》,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形成我市“巨人”企业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帮助和指导企业充分用好《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等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
(二)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优惠,具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上市,对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在境外香港主板、创业板或其他海外市场上市,各级政府在上市指导、推荐投资者和保荐机构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四)促进现有企业存量资产盘活,域内企业间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存量资产盘活的,企业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扩能改造
(五)鼓励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突出主导产业,提升产业素质,推动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抓好重大项目储备与投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优化生产经营管理流程,推动产业从低端向高端升级。
(六)引导企业异地扩能改造,企业进入通化医药高新区、城港经济带和特色产业园区聚集发展,享受通化医药高新区同等优惠政策。
(七)优先完善重点骨干企业所在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对“巨人”企业重点培育对象提出的企业周边硬件设施的完善要求,属于政府有义务配套的,应优先安排资金进行配套建设;属于企业自身建设的,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建设条件。
(八)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企业总部结算中心设在本地,当地政府给予重点支持。
(九)促进扩能改造项目达产达效,积极组织开展产销衔接活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对接、推介等活动,减免展费、宣传费用等。主动帮助协调生产条件,对重点培育对象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运水电气等方面困难,从速从优解决。
三、支持企业产品创新
(十)鼓励和引导企业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坚定不移走创新驱动道路,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十一)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二)支持以骨干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企业与院士专家合作研发和成果转化,新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需政府支持的,各级政府应给予全力支持。
(十三)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对产生显著效益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实现新产品生产规模化。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和指导“巨人”企业争取省“双十”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创新项目。
(十六)推进“两化融合”,鼓励和引导企业推进智能制造发展,深化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领域的应用。大力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设备和智能控制系统,推进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物流分销、售后服务等生产服务领域应用,运用电子商务创新商业模式。
四、支持企业提升实力
(十七)建立“巨人”企业发展基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八)推动企业提档晋位,从2015年起,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的、年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的、年产值首次达到20亿元的、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的,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并给予重点支持。
(十九)支持重点企业与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依托企业建设企业校区和师资培训、学生实训基地、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支持重点企业自办或与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合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培养企业需要的技能人才。
(二十)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定或推荐。
(二十一)积极组织开展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与名校、名企、专家、学者等合作对重点培育对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参训企业管理人员免收培训费用,为企业家培训提供服务,激发企业经营者的创造性。
(二十二)鼓励中小微企业做大,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发〔2013〕7号),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全民创业、科技创新、市场开拓、金融扶持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三)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涉企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凡收费单位和部门未出示有效收费文件、依据对企业进行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缴。
(二十四)统筹用好国家、省级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信息化等财政专项资金,对重点培育对象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巨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巨人”企业的发展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六)骨干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论国籍、户籍、来通时间长短,其子女入读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均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七)支持和引导通信运营商、信息技术服务商等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八)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重点培育对象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环评、能评、用水、用电、用工等事项的办理,全部纳入服务“直通车”,实行“一站式”办理,提高行政效率。
(二十九)“巨人”企业因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章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实行“首次不处罚”的预警制度,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三十)在同等条件下,“巨人”企业负责人和先进人物可优先作为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或奖状、“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人选。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