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安监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05-28 13:20:04 来源:网友投稿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9)和省政府《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要求,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紧紧围绕遏制重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考核奖惩,做到制度保证严密有效,技术支持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严格细致,事故查处严肃认真。

二、进一步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建立企业法人、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改,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严格生产过程管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清除隐患。对一时难以处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督促隐患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的不得恢复生产。

()严格执行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要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计划,并按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企业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要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对无领导人员带班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企业,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企业,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要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培训,严格考核,严格发证,做到持证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者全部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度。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严格执行危险源、危险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定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各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证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达到的程度公开做出承诺,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要向属地安监部门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对承诺的内容未按时完成的,地方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要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相应资质,对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一律不得发包和出租。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发包单位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承包(承租)单位对承包工程负直接责任。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或签订免除自身安全管理职责协议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

()严格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确认制度。建设施工、维修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和无可靠保护措施条件下施工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标识,必要时要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管道安全。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通发〔201018),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建、工商、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发改、工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生产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者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交通运输、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非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小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整合技改项目,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不开工、两年内不能完成施工的,其批复自动失效。对限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的,以及在建设、改造、整合区间违法生产的,取消建设、改造、整合资格,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按照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检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和高危险化工存储装置,必须完成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技术改造;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或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改造;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2012年底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1年底前完成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运、停业。

()加强对危及公共安全企业的监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城区内一律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项目;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今后所有生产型企业要按照规划,逐步向区域内工业园区集中。

()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定期公告区域内重大隐患情况,各级安委办每年要将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部门汇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城建、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与企业信用评价、品牌创建挂钩,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

()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监察企业(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建章建制和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企业未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并达标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市工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全市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的落实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建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和装备建设。切实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计划,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物质、技术和设备需要。要加强乡()、街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每个乡()、街道都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解决必要的资金和装备,大力推进委托(授权)()执法。

()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企业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推进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比例。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等方面,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市、县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办为中心,建立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进一步强化市应急救援支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企业着力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市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制定完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要大力发展和支持安全生产协会和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发挥协会和专家型人才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加强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专网视频系统建设,实现与国家、省安全监管专网的互联互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等安全监管信息数据库。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常识、职业健康知识、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普及教育。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市安委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加大重特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凡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领导以及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建立约谈制度,对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超年度控制指标或工作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到期未整改到位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安委会进行约谈。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规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街道主要领导以及为非法生产提供火工品、电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地和本行业的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研究、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推荐访问:通化市 实施意见 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