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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招投标及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8 13:45:13 来源:网友投稿

交通工程招投标及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工程招投标与货物采购行为,预防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与货物采购工作发生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确保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行为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招投标及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招投标及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交通工程招投标及货物采购

廉政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工程招投标与货物采购行为,预防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与货物采购工作发生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确保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行为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直属各单位组织的工程、货物采购及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科研、保险、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建筑物(含房屋、场站建设等)、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等等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及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包括建筑物的新(改)建、装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构建等,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及环保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上述交通工程涉及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车辆等。

第三条符合以上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科研、保险、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市局基建管理处配合市局纪检监察室按照职责做好交通工程招投标及货物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不当行为)的防治与处治工作。

第五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一)业主单位对于应招标的工程项目或货物采购项目以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及未经相关部门核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进行虚假招标;

(二)业主单位未按照市局相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以及应当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而未履行;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针对特定人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和评价指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招标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科学合理投标限价;

(五)招标人或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影响专家评标,暗示、诱导、误导专家评标;在评标过程中泄露有关评审信息;

(六)招标人不受理依法依规的投诉举报或受理后不调查,无反馈;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律规定媒体公示中标结果;

(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操控招投标。

第六条根据以上不当行为,各单位应在招投标活动中遵守以下防控措施和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年度招标计划,并按照年度招标计划进行招标活动;

(二)发现违规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三)编制招标文件时,标准文件之外的废标条款应在规定位置特别列明并主动说明;废标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评委对投标人涉及的每一项废标问题均须严格审查;业主方不得随意降低有关资格和条件;

(四)执行招标文件备案制度,必要时要求招标人组织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评审会;各项目投标上限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

(五)行政监管部门应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清标过程进行监督;清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做好清标结果的保密工作;清标文件应随机发放,进行两次交叉审查的方式进行;清标结果应由专人进行保管,并建立取阅登记制度;其他参与清标的工作人员禁止私自记录清标结果,严禁泄露清标结果;

(六)评委主任委员由从省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担任,招标人代表不应担任评委主任委员;

(七)规范与会各方人员言行,严肃会场纪律,防止暗示、诱导、误导评标;评标时,所有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全部关闭,交由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保管;做好评审会议资料保密处理,严禁私自记录通过预审单位名单,严禁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私自带出评标会议室;资格预审结果应由专人进行保管,并建立取阅登记制度;其他参与资格预审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禁止私自记录资格预审结果,严禁泄露资格预审结果;

(八)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投标活动各参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定期进行履约考核,发现违规操作的,降低其信用等级;后果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以上不当行为及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行政监管部门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移交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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