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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方案】通化市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8 13:50:05 来源:网友投稿

通化市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壮大地方财力,积极推进全市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加快服务业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通化市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通化市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通化市推进企业剥离非主

营业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壮大地方财力,积极推进全市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加快服务业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7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依法实施。坚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通过行政推动、政策激励和典型带动,调动和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序剥离企业非主营业务。

()以点带面,分步实施。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剥离一家、成功一家”的思路,逐步推进、分步实施。

()因企制策,分类指导。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立足企业实际,科学界定剥离范围,规范有序组织实施。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既要注重加强对剥离后主体企业的发展和提升,又要注重加强对剥离后新设企业的培育和支持,达到剥离后主体企业做专做强,新设企业整合发展的“双赢”效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任务(20142016),全省三年计划完成1500(各年分别为300户、500户、700),其中2014年省下达我市计划30户。年初我市制定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条件的必保目标32(超出省计划2),其中集安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东昌区、二道江区各5户,通化医药高新区2户。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任务目标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

三、剥离内容

剥离非主营业务的企业范围主要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根据全市实际,主要剥离以下业务:

()工业企业的剥离内容。

1.剥离现代物流业务。对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量较大、符合剥离条件的工业企业,要引导其将物流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专门的物流公司,或与现有的专业物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做大做强。

2.剥离贸易营销业务。对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精通国际贸易业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剥离发展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业务,引导其成为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建立新的交易关系,确立新的交易结构。

3.剥离专业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对配套能力较强、管理有素的综合型企业,要引导其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和教育培训中心等内部配套服务剥离,整合资源,组建独立经营并能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

4.剥离科技研发服务和信息服务。对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研发业务,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信息中心的工业企业,引导其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研发、设计检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剥离,组建专业的科研、信息服务型企业。

5.剥离设计策划业务。对企业设计策划等功能完备、具备较强对外服务能力的企业,引导其将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创意等环节剥离,打造一批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企业。

()商业企业的剥离内容。

对商品销售时负责配送运输的商业企业,引导其将运输业务从商业销售业务中剥离,组建独立纳税的物流配送公司;对向供货方收取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商业企业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纳税。

四、剥离方式

()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子公司)企业非主营业务剥离最主要形式,单独成立新的独立法人,独立运作,自主经营,单独核算纳税。

()成立分公司。单独成立法人企业有困难的,设立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整合承担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非主营业务,单独核算,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

()非主营业务财务单独核算。单独成立分公司有困难的,将原有企业的非主营业务从生产销售环节分离出来,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纳税。

五、实施步骤

()调查摸底阶段。各地要组织发改、国税、地税、财政、国土资源、统计、工商、工信、商务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摸清2013年度各企业销售收入、缴纳国税、地税数额、工商注册、房产产权、生产工序、具体工作流程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宣传辅导阶段。各地要组织人员进驻开展非主营业务剥离的企业,宣传相关政策,针对企业剥离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在剥离过程中遇到的税务登记变更、财务核算分立等问题,确保剥离工作顺利开展。

()实施阶段。企业对确定剥离的相关业务,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

()总结阶段。在前期工作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各地对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年底组织验收。针对剥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建立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长效机制。

六、政策措施

结合省政府及开展剥离工作试点地区出台的其他各项政策规定,对剥离企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财税优惠政策。

1.对剥离后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按照省委《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精神,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剥离后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及省内其他产业专项资金支持。

3.融资类担保机构要积极对符合条件的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4.对剥离新设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涉及征收、转用土地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对其应缴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按照政策给予减征或减免。

5.对企业剥离后成立独立法人单位所发生的一次性工商和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适当减免。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

6.剥离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测绘费、验资费、资产审计评估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用电权、用水权等过户手续,按规定程序无偿办理。

7.剥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及相关规定的,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8.剥离出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分设为2个或2个以上与原投资主体相同的服务业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6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剥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剥离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后,各地在所分享的税收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

13.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后提出申请,3年内由当地政府给予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14.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鼓励服务业从二产中分离,对分离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物流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如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可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18.对实施企业整体转型或剥离非主营业务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财政给予50%的补助。

19.对剥离后新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自工商注册当年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补助给剥离主体企业。

()土地优惠政策。

1.对剥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需要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2.对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3.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通过以上方式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2年内可暂不作变更;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暂不增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4.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5.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其他优惠政策。

1.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在允许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的基础上,其他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债权、林权等,均可作为资产为企业出资。

2.经原隶属企业同意,允许剥离后新设服务业企业在名称中以适当方式使用原隶属企业的字号或简称。

3.政府优先采购。凡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剥离前的主体企业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

4.对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型企业,开设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简化手续,从速办理。

5.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核算。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6.以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为核心,通过剥离科技研发和信息服务,组建一批专业性技术研发和信息服务型企业。对于企业内部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按新增利润的5%10%提取,用于对研发团队的奖励和补贴。

7.对剥离后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不增加运营成本,其使用的水、电、气价格仍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8.为鼓励企业剥离,当地财政对完成剥离任务并通过省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发放2万元奖补资金。

七、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

在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剥离工作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负责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实施,形成政府统筹组织、部门齐抓共管、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各地要承担主体责任,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确保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落到实处。

()明确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剥离工作综合协调,牵头制定促进剥离工作的相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剥离工作。

2.市国税局负责帮助试点企业做好涉税前期辅导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拟定剥离方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剥离企业税收结构变化的分析评估,指导企业进行剥离工作。

3.市地税局负责帮助试点企业做好涉税前期辅导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拟定剥离方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剥离企业税收结构变化的调研和税收调整、新设企业的税收登记等工作。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落实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的土地优惠政策。

5.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的资金补助政策以及落实办公经费。

6.市统计局负责对剥离企业调查摸底和经济数据统计等工作。

7.市工商局负责新设企业的登记注册等工作。

8.市工信局负责跟踪分析全市工业企业开展剥离工作的相关情况。

9.市商务局负责跟踪分析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剥离工作的相关情况。

()严格考核。

为推动全市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将对各地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进行调度通报,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或进展缓慢的要及时督导,确保按时完成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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